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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绿化周”活动创建园林城市的决定(草案)〉的议
【颁布单位】:地方人大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5年07月27日
【实施日期】: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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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20日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湖南省建设厅厅长  匡彦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我就省政府提交的《关于开展“城市绿化周活动”创建园林城市的决定(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说明如下:
  一、开展此项活动的必要性
  城市绿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保持水土、涵养水源、调节气候、净化空气、隔离噪音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公益事业;是加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城市现代化水平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城郊农业结构调整、带动城乡经济共同发展的有效措施。特别是“九五”期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全民绿化意识不断增强,各级政府普遍重视,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城市园林绿化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据统计,仅2000年,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总投资达2.1亿元,比1995年增长了3.7倍。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共绿地三大指标从1995年的22.7%、25.6%、4.3平方米提高到24.2%、28.2%、5.1平方米,分别提高了1.5个、2.6个百分点和0.8平方米。但是,由于我省城市绿化的基础较差,城市绿化的实际水平与先进省市相比差距较大。城市绿量普遍不足,城市生态环境有恶化趋势,城市园林绿化整体水平还不高;建设维护资金严重短缺;深受市民欢迎的小游园、小公园、小绿地还比较少;侵占绿地和破坏绿化成果的现象屡禁不止;绿化指标还比较低,尤其是人均公共绿地,全国城市1999年人均已达6.5平方米,而我省2000年仅5.1平方米。目前,全国已有20个“国家园林城市(区)”,而我省还没有一个。因此,必须大力加强我省城市绿化工作的力度。去年8月,省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要求到2010年,我省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去年10月,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正午同志在常德市召开的城市工作座谈会上提出在我省开展“城市绿化周”活动的建议,与会的州、市委书记,州、市长表示热烈的拥护。同时城市园林绿化不仅要有绿量的增加,还要有质的提升,要按照国家标准在我省积极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活动,从而推动我省城市园林绿化整体水平的提高。因此,在我省开展“城市绿化周”活动创建园林城市,全民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尽快提高我省城市绿化水平,是完全必要的。
  二、开展此项活动的依据
  1981年全国人大五届四次会议作出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规定:“年满11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男11岁—60岁,女11岁—55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此项义务劳动,限于用在本县、本市所辖范围,营造国有林和集体林。城市要优先搞好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和主要街道等公共场所的绿化”。198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扎实地开展绿化祖国运动的指示》强调:“城市义务植树应当走在前头。要尽快改变目前城市绿化覆盖率低,园林绿地少,裸露地面多,环境污染严重的状况。”1992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决定(草案)》中,第三点“凡城市和建制镇城区的单位和常住人口,均应当参加‘城市绿化周’活动,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规定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三、该活动的集中时间和适用范围
  “城市绿化周”拟定在每年3月的第3周。主要理由一是我国规定“植树节”是3月12日,便于与“植树节”衔接和延续;二是我省的地理、气候条件实际是3月初至4月初是最佳植树绿化时间,这期间植树的成活率高,绿化质量好。三是新年伊始,便于把城市绿化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初春工作日程。适用范围,即全省境内设市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含不在城镇规划区的规模以上工矿企业和机关单位)的非农业人口和常住人口。
  四、组织实施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绿化工作项目与地点:参加“城市绿化周”活动的人员,主要是直接参与城市公共区域的绿化建设,所属单位工作区、生活区的绿化建设和绿化养护。绿化地点主要有:公园、城市风景名胜地、街道、河岸、机关厂矿、单位庭院、居民小区、旅游线路、城乡结合部等。特别是城市中心区、车站、广场、桥头、码头、城市功能分界处、城区入口处等。“城市绿化周”期间,还可举办与城市绿化密切相关的宣传栏目、展览、讲座、文艺演出等活动。活动的形式:应该参加“城市绿化周”活动的人员按单位、办事处、居委会、个协等作为基本单位进行组织。义务工的安排,可从市、区、街道、单位的绿化任务需要进行统筹兼顾,合理调度。可以按基本单元划分责任地段,承担整地、挖坑、育苗、栽植和养护任务,也可以按相应劳动量,分配承担城市绿化的某一单项和几个单项的任务。此项任务可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定几年。年满18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规定和有关标准收缴绿化费,专项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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