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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
关于《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颁布单位】:地方人大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5年07月27日
【实施日期】: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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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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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预算)工作委员会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经省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案》在起草过程中,财经工委即提前介入,派员参与了相关的调研、论证工作。2003年10月8日,财经工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这一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劳动法》实施后,劳动合同制度在我省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中普遍实行。如何加强对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指导,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程序,查处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中的违法行为等,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从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情况看,也还存在着诸多需要规范的问题。因此,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制度,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劳动合同监管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二、《草案》符合上位法的基本原则。《草案》符合《劳动法》、《工会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有关行政处罚规定与《行政处罚法》不相抵触,同时注意把握了与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衔接,坚持了法制统一原则。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基本可行。《草案》是在广泛调研、论证并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坚持了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自主协调、政府依法调整的原则和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原则。《草案》就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及其监督检查,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均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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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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