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法律周刊
|
法律百科
|
法规查询
|
法律论文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律图书
|
法律软件
|
司法考试
分站
|
法律咨询
|
法律网摘
|
法律图库
|
法律博客
|
法律娱乐
|
法界人物
|
中国律师
|
法律黄页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
首页
→
法规资料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返回首页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中文标题】: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城市建设监察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颁布单位】:地方人大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5年07月27日
【实施日期】: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行政法规
→ 相关资料
效力级别:
未设置
“
立法资料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2003年7月18日在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何 军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7月14日下午分组审议了《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委员们认为,《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已基本成熟,同意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对该部法规草案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7月16日、17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草案建议表决稿)》进行了审议,对委员们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建议。现将法制委员会对该部法规草案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城市建设监察的概念
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应当对城市建设监察包括的具体范围规定明确。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该条进行修改,具体表述为:“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市政管理、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实施处罚的执法活动”。
二、关于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有的委员提出,条例应当增加为举报人保密的条款,保护举报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建议表决稿第十条第(三)项中增加一句:“保护举报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在建议表决稿第十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具体表述为:“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
三、关于罚款的收缴
有的委员提出,条例对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作了明确规定,但对依法不能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也应当规定,实行罚缴分离。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款作为建议表决稿的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具体表述为:“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及城市建设监察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17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汇报了上述意见,主任会议同意法制委员会的意见。
《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同时还作了一些必要的文字修改和技术性调整。
以上报告连同法规草案建议表决稿请一并审议。
上篇法规
|
下篇法规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城市建设监察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另存于DOC文件
推荐给我的好友
→
报告错误链接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免责申明:
本站的宗旨是普及法律知识,免费为网友提供法律服务;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或版权,请
来信告诉我们
; 如果大家有好的文章,请
积极投稿
,谢谢。
特别注意:
本站所提供的论文,文章,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敬请注意:
如需复制本文,请务必登陆本站,否则不能正常使用。
法 规 查 询
案例大全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法律法规
新闻搜索
法律博客
法律网摘
法律娱乐
法律社区
栏 目 导 航
全国人大法规
最高法院、检察院司法解释
国务院法规
中央各部委法规
地方法规
法规资料
数据统计
立法参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
最高法院\检察院
国务院各部委
各地人大政府机构
其他机构组织
国外法律中文译文
关于我们
-
与我在线
-
联系方式
-
意见反馈
-
友情联接
-
法律声明
-
帮助中心
-
评价本站
声明
: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17
s,
5
queries,
99
- Cache,
112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