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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
关于《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颁布单位】:地方人大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5年07月27日
【实施日期】: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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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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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吕振凡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月24日下午, 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委员们认为, 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修改中,做了很多有益的工作, 对《条例草案》一审中委员们提出的一些意见已经吸收,提出的草案修改建议稿的内容比较全面, 符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进行了认真研究,7月24日晚, 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对《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又作了进一步研究协商并提出了修改建议。7月26日上午,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一些委员在审议中提出, 《草案修改建议稿》第三条第二款中有关“允许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在理解时容易出现歧义, 这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也不完全一致,建议修改。 鉴于本条例在第二章生育调节的有关条款中对该内容已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建议删去第三条第二款中有关“允许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二、有些委员提出,《草案修改建议稿》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五)项有关再婚夫妻生育的规定,可以适当予以放宽,这有利于维护社会特殊群体的生育权,有利于一些再婚家庭的稳定,建议对上述两项规定进行修改。 也有些委员提出,现行的生育政策已实行多年,产生了明显的社会效果,不宜作修改。法制委员会认真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并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主任会议讨论认为,我省是一个人口大省,生育政策的调整应当非常慎重, 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论证。目前应当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 待以后适当时机再进行微调。因此,对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五)项未作修改。
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建议稿》第二十条第(七)项的规定不够准确,建议研究修改。根据委员的意见,按照国家计生委有关指导意见的内容,建议将该项内容修改为:“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四、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建议稿》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表述容易出现歧义,建议修改。根据委员的意见,考虑到该规范的内容在有关的法律法规已作了明确规定,本条可以不再作规定。 因此建议将该条第(四)项删去。
五、有些委员提出,《草案修改建议稿》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关“个体医疗机构不得施行节育、恢复生育和其他计划生育手术”的规定, 本条例可以不对上述内容再作规定。因此建议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删去。
六、有些委员提出, 《草案修改建议稿》第四十五条有关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推进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十分必要,但还不够明确,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根据委员们的意见,按照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和国家有关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要求,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建立、健全基本养老制度。 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 优先为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采取绝育措施的夫妻和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办理养老保险。”
七、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建议稿》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中有关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对其在产假期间停发工资的规定与劳动法有关规定不一致,建议研究修改。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由于国家尚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地方立法设定类似规定不够妥当。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该项规定修改为:“产假期间停发奖金、福利,孕期检查、分娩、 产褥期的医药费自理。”
八、有些委员提出,《草案修改建议稿》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有关倒卖、 变卖政府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的行为进行处理是必要的,但设定行政处罚不妥, 建议对该条有关内容进行研究修改。根据委员的意见,考虑到该条规定是这次我省立法结合地方实际新设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该行为地方不能设定行政处罚。因此,建议删去该条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不再一一说明。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修改稿)。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经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审后, 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做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工作,提出的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比较好。本次常委会会议期间,委员们又对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进行审议,提出了一些好的修改意见。 法制委员会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了《条例》(草案修改稿),并于26日晚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又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对稳定我省低生育水平,实现我省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法制化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条例》(草案)修改后形成的《条例》(草案修改稿),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符合我省实际, 具有较强的现实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委员们的审议意见也基本吸收。同时,鉴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尽快出台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对于更好地贯彻执行法律,进一步做好我省的计划生育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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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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