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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
关于《安徽省体育条例(草案)》的审查意见
【颁布单位】:地方人大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5年07月27日
【实施日期】: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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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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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安徽省体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业经省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提请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
在《草案》起草过程中,我委即提前介入,参加了省政府法制办召开的立法论证会,听取了省体育局关于起草情况的汇报。《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后,我委及时召开委员会会议,对《草案》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体育事业是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确立了“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的基本原则。1995年8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为宪法原则的贯彻落实提供了法律保障。由于我国地域广,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别大,体育法的规定较为原则。为保证体育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1997年以来,省政府先后出台了《体育市场管理办法》、《体育设施管理办法》和《运动员选招、培养和退役安置工作管理办法》等三部政府规章,对规范和发展我省体育事业起了积极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加入WTO的新形势下,体育工作所面对的整体社会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体育工作机制、目标、任务和管理方式需要随之作出相应调整,亟待制定我省体育地方性法规进行规范。省政府三部体育方面的规章和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为我省制定一部统一的地方性体育法规奠定了基础。因此,制定《条例》是必要的。
经审查,《草案》的内容和有关规定,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草案》在借鉴吸收外省立法经验和我省实践的基础上,对发展我省的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竞技体育和体育事业发展的保障条件,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教科文卫工委于2002年7月20日就《草案》的审查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了汇报,认为该《草案》基本成熟,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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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体育条例(草案)》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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