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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
上海市关于因工负伤和职业病致残、因病和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颁布单位】:不详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5年03月16日
【实施日期】: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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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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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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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因工负伤和职业病致残、因病和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内 容
上海市关于因工负伤和职业病致残、因病和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办理机构: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福利保险处)、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在各区县劳动局工资科或劳动保护监察科)、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办理地址: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安远路45号2号楼301室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安远路45号1号楼底楼
黄浦区劳动局:车站后路10号
卢湾区劳动局:重庆南路100号
徐汇区劳动局:虹桥路432号
长宁区劳动局:愚园路1320号13楼
静安区劳动局:常德路370号
普陀区劳动局:普雄路35号
闸北区劳动局:大统路480号
虹口区劳动局:曲阳路191号
杨浦区劳动局:江浦路549号
闵行区劳动局:莘庄镇莘凌路130号
宝山区劳动局:友谊支路79号
嘉定区劳动局:嘉定区金沙路28号
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世纪大道2001号
金山区劳动局:朱泾镇人民路275号
松江区劳动局:人民北路90号
南汇县劳动局:惠南镇跃进路14号
奉贤县劳动局:南桥镇科技路63号
青浦区劳动局:青浦区公园路200号A号
崇明县劳动人事局:城桥镇东门路108号
办理时间:9:00-11:30 1:30-16:30
联系电话: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62275412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62774770*294
黄浦区劳动局: 63138883
卢湾区劳动局: 63310336
徐汇区劳动局: 64473891
长宁区劳动局:62510967
静安区劳动局: 62312161
普陀区劳动局:32130064
闸北区劳动局: 63174068
虹口区劳动局: 65073000
杨浦区劳动局: 65866479
闵行区劳动局: 64922276
宝山区劳动局: 56106202
嘉定区劳动局: 59529386
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68542851
金山区劳动局: 57321410
松江区劳动局: 57811007
南汇县劳动局: 58023197
奉贤县劳动局: 57420271
青浦区劳动局: 69717243
崇明县劳动人事局: 59616633
申办对象资格:向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办的对象:
不服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和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要求重新鉴定。
向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办的对象:
1、因病、非因工负伤要求作提前退休(退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2、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3、委托鉴定。
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办的对象:
1、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2、除为办理提前退休等社会保险手续要求作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以外其它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3、委托鉴定。
申办材料:1、职业病患者须持有职业病专业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
2、工伤、职业病患者须持劳动部门的书面工伤认定;
3、为办理因病、非因工负伤退职手续要求作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须有民政局发放的民政救助卡;
4、一年以上病史证明(精神病患者须五年以上);
5、申请重新鉴定须在规定期限内(自签收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6、外省市单位委托鉴定的须有当地劳动部门及申请单位的委托书。
办理程序: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作因工负伤和职业病致残、因病和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1、 职业病患者须持有职业病专业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 2、 工伤、职业病患者须持劳动部门的书面工伤认定; 3、 为办理因病、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手续要求作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男须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4、 为办理因病、非因工负伤退职手续要求作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须有民政局发放的民政救助卡; 5、 一年以上病史证明(精神病患者须五年以上); 6、 申请重新鉴定须在规定期限内(自签收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7、 外省市单位委托鉴定的须有当地劳动部门及申请单位的委托书。
收费标准及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按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核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1994]第237号)收取鉴定费,标准为350元/件,鉴定结论一般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2、《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劳保发[1994]36号);
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
4、《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社保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沪劳保发[1997]58号);
5、《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沪劳保发[1996]104号);
6、《适当调整市、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部分职责的通知》(沪劳鉴[199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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