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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上海市应聘赴香港就业
【颁布单位】:不详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5年03月16日
【实施日期】: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好律师网
→ 相关资料  效力级别: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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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办事程序
文  号:
标  题:上海市应聘赴香港就业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内  容          如果您不能查看到内容请点击此处查看帮助

上海市应聘赴香港就业
 办理机构: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办理地址:吴淞路333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下午4:30 周六:上午9:00—11:30 下午1:30—4:30
 联系电话:63577925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1、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应聘赴香港就业的内民居民; 
2、上述应聘赴香港就业的内地居民的配偶,未婚子女(21岁以下、不含21岁,下同); 
3、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从国外应聘赴香港就业的人员(不论其是否持有外国护照或拥有外国居留权)在内地的中国籍配偶,21岁以下未婚子女。 
 申办材料:1、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2、提交香港人民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或家属进入许可; 
3、交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 
4、提交2寸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张; 
5、提交工作单位或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赴香港就业的意见; 
6、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证明。
为方便上述人员赴香港后出国旅行,申请人可同时申请中国公民因私普通护照,填写《中国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表》,无须提交另外的申请材料。
 办理程序: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受理、审批

 收费标准及依据:往来港澳通行证50元/证;一次有效签注20元/件;多次有效签注100元/件;手续费5元/人次。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64号。

 办理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暂行管理办法》、《内地居民应聘赴香港就业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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