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法律周刊  |  法律百科  |  法规查询  |  法律论文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律图书  |  法律软件  |  司法考试
分站  |  法律咨询  |  法律网摘  |  法律图库  |  法律博客  |  法律娱乐  |  法界人物  |  中国律师  |  法律黄页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首页法规资料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返回首页
字体大小:

【中文标题】:上海市关于申请办理《边境通行证》
【颁布单位】:不详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5年03月16日
【实施日期】: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好律师网
→ 相关资料  效力级别:未设置
边境通行证”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分  类:办事程序
文  号:
标  题:上海市关于申请办理《边境通行证》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上海市公安局 

内  容

上海市关于申请办理《边境通行证》 
  办理机构:市局边境通行证签证点;各分(县)局边境通行证签证点;公安派出所(警察署)。
 办理地址:市局 上海市福州路185号西小门 周一至周五9:00-11:30 13:30-17:00 24023312 
黄浦 上海市蓬莱路171号 周二、四 9:00-11:30 63280123-34333 
卢湾 上海市建国中路22号 周一至周五14:00-17:00 64735330-35591 
徐汇 上海市天钥桥路901号 周一至周四8:30-11:30 64868911-37308 
长宁 上海市威宁路201号 周一至周五8:30-11:30 13:30-17:00 62906290-39825 
静安 上海市胶州路415号 周一至周五 8:30-11:00 14:30-17:00 62588800-38360 
普陀 上海市普雄路39号 周一、周三8:30-11:15 14:00-16:30周五14:00-16:30 62441195-40542 
闸北 上海市天目西路2号 周一至周五 9:00-11:30 14:00-16:00 63172110-41466 
虹口 上海市闵行路260号 周一至周四8:30-11:30 13:30-16:30周五 13:30-16:30 63242200-32322 
杨浦 上海市平凉路2057号 周一至周五 9:00-11:00 13:30-17:00 65431000-31278 
浦东 上海市杨高中路1500号 周一至周五9:15-11:30 13:30-16:30 58990990-45704 
宝山 上海市盘古路588号 周一至周四 8:45-11:00 13:30-16:30 56608111-30520 
闵行 上海市莘建东路201号 周一至周五8:30-11:0013:30-16:30 34120842 
嘉定 上海市嘉戬公路118号 周一至周五8:00-11:30 13:30-17:00 69989126 
金山 上海市纬零路809号 周一至周五8:00-11:3013:30-17:00 67240800-65038 
松江 上海市中山东路290号 周一至周五8:00-11:3013:30-17:30 57823618-66146 
青浦 上海市城中北路485号 周一至周五8:00-11:3013:30-17:30 59729780-67709 
南汇 上海市惠南镇南门大街41号 周一至周五 8:00-11:30 13:30-17:00 68001742 
奉贤 上海市奉浦大道111号 周一至周五8:00-11:30 13:30-17:30 67100499 
崇明 上海市城桥镇人民路28号 周一至周五8:30-11:1513:30-16:30 59611039-60468 
 办理时间:详见办理地址栏
 联系电话:详见办理地址栏
 办理时限: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在3天内审核办结,公安各分(县)局、市局边境证签证点当场办理。
 申办对象资格:派出所(警察署)受理范围:凡属本辖区内常住户口年满16周岁的退休、待业、无业人员,或在辖区内取得暂住户口一年以上的人员,因探亲、访友、经商等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其他人员到市局或单位、户口所在地分县局边境通行证签证点办理。
 申办材料:(1)探亲的人员凭对方亲友的信件、电报、传真等;
(2)外出工作的人员凭对方的聘书、合同;
(3)暂住户口人员除以上证明外,还需凭一年以上的暂住证(复印件或单位证明); 
(4)其他人员凭单位组织人事或保卫部门签署的审核意见。
 办理程序:(1)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关证明,填写《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交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警察署)。 
(2)派出所(警察署)民警受理审核后,经派出所(警察署)的所(署)长审批同意加盖所(署)印章后,送分(县)局签证窗口办理)(也可交居民直接到分县局申请办理)。 
(3)其他人员到市局或单位、户口所在地的分(县)局边境通行证签证点办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边(境)(90)146号和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90)沪公行第79号文《关于边境通行证及专用定额收据使用问题的通知》规定,边境通行证工本费2元。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1999)第42号令。
 


上篇法规 | 下篇法规



另存于DOC文件 推荐给我的好友 → 报告错误链接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免责申明: 本站的宗旨是普及法律知识,免费为网友提供法律服务;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或版权,请来信告诉我们; 如果大家有好的文章,请积极投稿,谢谢。
特别注意:本站所提供的论文,文章,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敬请注意:如需复制本文,请务必登陆本站,否则不能正常使用。
法 规 查 询
 

栏 目 导 航
 全国人大法规
 最高法院、检察院司法解释
 国务院法规
 中央各部委法规
 地方法规
 法规资料
  中文法规英译本
  各类收费标准
  法规解读
  办事程序
  法规变更
  实用资讯
 数据统计
 立法参考
 国外法律中文译文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23 s, 5 queries, 137  - Cache, 303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