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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
北京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程序
【颁布单位】:不详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5年03月16日
【实施日期】: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好律师网
→ 相关资料
效力级别:
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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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程序 <br> <br> 一、试验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新技术企业包括<br> 1、中外合资经营新技术企业;<br> 2、中外合作经营新技术企业;<br> 3、外商独资经营新技术企业;<br> 二、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新技术企业,凡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由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办公室(以下简称试验区办公室)对合资(合作)企业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及附件进行审批;若中方合资(合作)者为海淀区属企业的,则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试验区办公室和海淀区计委共同审批,合同、章程及附件由试验区办公室审批。<br>凡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合资(合作)企业,其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试验区办公室会同区计委转报市计委审批,其合同、章程及附件由试验区办公室对外经济办公室转报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委会(以下简称市经贸委)审批。<br> 试验区办公室具体负责审批工作的部门是对外经济办公室。<br> 具体程序如下:<br> (一)立项阶段<br> 1、中方合资(合作)者与外方合资(合作)者签订合资(合作)意向书;<br> 2、中方合资(合作)者根据意向书提交合资(合作)企业立项登记表(代项目建议书);<br> 3、中方合资(合作)者提交关于合资(合作)企业申请立项的请示;<br> 4、试验区办公室在收到中方合资(合作)者呈报的内容符合要求的上述送审文件之日起三天内对准否立项予以批复。<br> 5、立项批准后,中方合资(合作)者应持:(1)立项批复、(2)立项登记表、(3)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4)外方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或自然人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5)外方银行资信证明等有关文件前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登记管理处办理合资(合作)企业名称预登记手续,并领取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及有关申请文件。<br>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br> 1、中方合资(合作)者在接到同意立项的批复后六个月内应向试验区办公室呈报以下文件:<br> (1)合资(合作)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外双方共同做出或以中方为主);<br> (2)外方合资(合作)者一年内有效的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件(护照、永久居留权证、身份证、回乡证、台胞证等);<br> (3)开户银行开具的外方合资(合作)者三个月内有效的资信证明。<br> 2、试验区办公室在收到内容符合要求的上述送审文件之日起三天内下达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br> 3、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定、不涉及国家综合计划平衡的合资(合作)企业,其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可合并为一步一次审批。<br> 4、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要求:<br> (1)基本概况<br> a.合资、合作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生产规模;<br> b.合营各方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中方要说明主管部门);<br> c.合资、合作企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转让的规定;<br> d.合资、合作的期限,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风险分担比例;<br> (2)产品生产安排及其依据。要说明国内外市场需求和市场预测的方法,以及国内外目前已有和在建有生产装置能力。<br> (3)物料供应安排(包括能源和交通等)及其依据。<br> (4)项目地址选择及其依据。<br> (5)技术设备和工艺过程的选择及其依据(包括国内外设备分交的安排)。<br> (6)生产组织安排(包括职工总数、构成、来源及经营管理)及其依据。<br> (7)环境污染治理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及其依据。<br> (8)建设方式、建设进度安排及其依据。<br> (9)资金筹措及其依据(包括原厂房、设备入股计算的依据)。<br> (10)外汇收支安排及其依据。<br> (11)综合分析(包括经济、技术、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分析)。要采用动态法(即现值法)计算投资回收期、投资内部收益率等效益指标;采用风险法(即敏感度分析法)分析项目的效益和外汇收支流动情况。<br> (1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结论、问题和建议。<br> (三)合同、章程编报和繁体字阶段:<br> 1、中外双方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谈判、草拟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及附件;合同、章程及附件正式签字前应报送试验区办公室外经办进行初审。<br> 2、中方合资(合作)者在接到可行性批复六个月内应向试验区办公室呈报以下文件:<br> (1)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及进口设备清单(由中外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br> (2)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名单以及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br> (3)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成员的身份证明,其中:凡属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者,需提供其护照、永久居留权(P.R)证、身份证、台胞证等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凡属中国大陆人员,需提供个人简历(加盖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事专用章)。<br>试验区办公室在收到符合规定的上述送审文件之日起七天内对合同、章程及董事会予以批复。<br> (四)申请颁发批准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阶段:<br> 1、中方合资(合作)者应自合同、章程及附件批准之日起七天内持以下文件向市经贸委外资处申领批准证书:<br> (1)合资(合作)企业意向书、立项登记表、立项请示<br> (2)立项批复<br> (3)可行性研究报告<br> (4)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br> (5)合同、章程及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组成名单<br> (6)合同、章程及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组成的批复<br> (7)合资(合作)企业进口设备清单;<br> (8)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成员的委派书及身份证明<br> (9)正、副总经理的推荐书(根据合同、章程的规定由中、外方法定代表人分别或联合委派);<br> (10)中方合资(合作)者的法人营业执照及资信证明(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或中方上级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br> (11)外方合资(合作)者的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外方银行资信证明;<br> (12)经营场地证明、房产产权证明及房屋租赁或无偿提供协议(协议有效期需自合资(合作)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不少于1年);经营场地证明采用市工商局的统一表格;<br> (13)合资(合作)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br> (14)其它有关文件(指环保证明及特种行业许可批准文件等)。<br> 2、中方合资(合作)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的一个月内,持批准证书和三套上述文件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登记管理处申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br> 三、举办外商独资经营新技术企业,无论投资总额大小,均由外国投资者或国内受委托人,向试验区办公室外经办呈报以下文件:<br> 1、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申请书(由外商法定代表人签字);<br> 2、外国投资者的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br> 3、外商独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br> 4、外商独资企业章程;<br> 5、外商投资者与中国有关单位草签的各项有关协议;<br> 6、经营场地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无偿提供协议;<br> 7、进口设备清单;<br> 8、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包括任职文件和附照片的个人简历);<br> 9、外商独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br> 试验区外经办在收到内容符合要求的上述送审文件之日起,三天内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市经贸委审批。市经贸委批准后,由其颁发外商独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国投资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持全部文件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登记管理处申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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