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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
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入网申请程序
【颁布单位】:不详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5年03月16日
【实施日期】: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好律师网
→ 相关资料
效力级别:
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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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入网申请程序 <br> <br> 一、 资格人的认定:<br> (一)生产、经销和使用境内注册商标的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的企事业法人;<br> (二)生产、经销和使用境外注册商标的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的企事业法人。<br> 二、申请需提交的文件资料及要求:<br> (一) 提交的文件和资料:<br> 1、 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申请表;<br> 2、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br> 3、商标注册的有关文件;<br> 4、符合GB/T19000(ISO9000)标准的生产质量保证体系有关文件;<br> 5、产品的技术资料(企业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检测仪器清单等);<br> 5、用户试用报告(非备件); <br> 6、境内注册商标的设备器材办理部级入网认定证书,需提交省级入网认定证书。<br> (二)格式及要求:<br> 1、申请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要求字迹工整、装订整齐,一律使用A4纸,如有图片 也应贴在A4纸上。<br> 2、外文的文件资料,应具有中文对照文字。<br> 三、受理单位的选定:<br> 入网认定证书分为两种:部级入网认定证书和省级入网认定证书。部级入网认定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省级入网认定证书,在本省范围内有效。<br> 1、境内注册商标的设备器材的入网认定,由申请认定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省级入网认定证书。 <br> 2、需在全国范围销售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器材者,须取得省级入网认定证书后,再向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申请办理部级有线广播电视入网认定证书。<br> 3、境外注册商标的设备器材的入网认定,应当直接向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申请,办理部级有线广播电视入网认定证书。<br> 四、认定程序:<br> (一) 初审:<br> 1、入网认定主管部门,在接到认定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30天内向申请单位发出初审通知书。<br> 2、对初审合格的,通知申请单位准备接受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和产品检测抽样。<br> 3、对初审不合格的,通知申请单位补充、修改申请材料。 <br> (二)初审合格的设备器材,认定主管部门按GB/T19000(ISO9000)标准对生产厂家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考核,并对申请入网的设备器材进行检测前的抽样。<br> 进行考核和抽样后,由主管部门写出考核报告归入申请材料中,并将抽取的样品进行封样。抽取的样品由申请单位送到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br> (三)申请部级入网认定证书的检测工作,必须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核、批准、授权的检测单位或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核、批准、授权并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认可的检测单位承担。申请省级入网认定证书的检测工作,可由本省技术监督局审核、批准、授权并被省广播电视厅认可的检测工作承担。 <br> 检测单位应根据ISO/IEC的导则,建立自身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制定质量管理手册。<br> 检测单位对检测结果负责,并保守秘密。检测样品一律返回原单位。<br> (四)检测单位在收到抽检样品后,应按规定进行检测,在一个月内向申请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并将检测报告上报认定主管部门。<br> 五、认定结果:<br> (一)认定主管部门对检测报告和初审时的文件进行复审,审核检测技术参数是否符合标准,复查初审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合格。认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检测报告后的30日内作出通过认定或不通过认定的决定。<br> (二)通过认定的,由主管部门发放入网认定证书。<br> (三)未获通过的,由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不予通过的理由。申请单位可在半年内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允许其再提出一次复查申请,主管部门要在一个月内组织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撤销其本次申请。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入网认定申请。<br> (四)广播电影电视部定期向全国公布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发放情况,各省发放的、入网认定证书情况,应定期向广播电影电视部备案。<br> (五)入网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二年。<br> (六)重新认定的申请需在认定证书有效期满三个月前提出。主管部门发放新的入网认定证书时,应收回并注销原入网认定证书。 <br> 重新申请认定时,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初次申请、审批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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