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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北京试验区新技术企业技贸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申办程序
【颁布单位】:佚名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5年03月16日
【实施日期】: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行政法规
→ 相关资料  效力级别: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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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注册并报市科委备案的新技术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除外),均可为其技术、贸易人员向试验区办公室申报因公出国手续。
  一、申办任务批件
  有因公出国需要的新技术企业先向试验区办公室(交试验区外办,下同)提交书面申请(一式两份)、有关表格和邀请函。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出访事由、出国人员名单、人员人事隶属关系、出访费用的来源等,注明联系人及其电话,并加盖企业公章。试验区办公室初审后报市外事归口部门办理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随外省市或国家部委组团的出国任务,除备上述文件外,还需有组团单位出具的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以办理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
  二、出国人员审查(政审批件)
  在任务批件(随非本市组团出国,任务批件应含组团单位的任务通知书及北京市人民政府的任务确认件,下同)齐备后,企业向试验区办公室提交《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配偶的政治表现情况,由试验区办公室按审批权限向有关组织部门申办政审批件。
  出国人员中,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部门或本市街道、乡(镇)的,由人才交流部门或街道、乡(镇)提供档案;在试验区内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的,或行政隶属关系在外省市、已在试验区内企业工作六个月以上的,在填交原单位所在地区或部门填写《审批跨地区跨部门借聘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征求意见表》、出示正式聘用合同后,其政审批件可由试验区办公室按审批权限向有关部门办理。未满上述工作年限,或手续不全者,仍按行政隶属关系办理政审及护照手续。
  政审批件三年有效。三年内再次出国时,企业出具出国人员的现实政治表现、业务条件、身体条件的材料及配偶的政治表现情况,到试验区办公室申办《因公再次出国证明》。
  三、护照、签证的办理
  在任务批件、政审批件齐备后,企业交有效的外方邀请函、合格的出国人员照片(2-8张)、《申请出国护照、签证事项表》及外方签证表,由试验区外办向市外办申办护照、签证等手续。(随外单位组团出访的人员,只办理护照手续)。
  四、派出人员回国后,在一个月内将护照及出国总结交试验区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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