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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
合作摄制电影立项程序
【颁布单位】:不详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5年03月16日
【实施日期】: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好律师网
→ 相关资料
效力级别:
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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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摄制电影立项程序 <br> <br> 一、 可以合作摄制的电影片种:<br> (一)故事影片(含舞台、戏剧艺术片);<br> (二)美术影片(含动画、木偶、剪纸片等);<br> (三)科学教育影片;<br> (四)纪录影片;<br> (五)其它影片。<br> 二、合作摄制电影包括下列形式:<br> (一)联合摄制,即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含现金或劳务、实物)、共同摄制,并按各自投资比例分享影片权益,分担影片风险的活动。<br> (二)协作摄制,即外方出资,提供主创人员在中国境内拍摄部分场景,中方以提供设备、器材、场地、劳务等方式给予协助的摄制活动;题材、主创人员均为中方,外方仅以资金投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拍摄活动,一般不应作为协作摄制。 <br> (三)委托摄制,即外方投资,委托中方代为摄制的活动,这种形式一般只适用于短片。<br> (四)其它合作摄制形式。<br> 三、立项申请程序:<br> (一)中外双方应首先将拟合作摄制电影的中文(汉语普通话)剧本(如果原剧本是外文,应提前翻译成中文)及相关文件提交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进行咨询。<br> (二)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在收到该剧本后七日内提出咨询意见,并将该剧本及提出的书面咨询意见连同中外制片者提交的立项申请和相关文件、预算资料报送广播电影电视部。 <br> (三)广播电影电视部在收到立项申请报告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逾期未接到审批书的,申请人有权查询或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申请人所报立项申请及相关文件有不当之处,广播电影电视部可要求申请人限期修改,审批期限亦可相应延长。<br> (四)经审查批准并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许可证后,中外双方应在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协助下签订合同,该合同为唯一合同,并将所签合同报送广播电影电视部备案。合作摄制电影合同签订后,双方可进行摄制活动。<br> 合作摄制环保、农业、工业等专题科研、学术、教学等电影,亦需经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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