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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审批程序
【颁布单位】:不详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5年03月16日
【实施日期】: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好律师网
→ 相关资料
效力级别:
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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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审批程序 <br> <br>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长期、临时和重大历史题材三种:<br> 一、申请长期许可证:<br> (一)申请资格认定:<br>具备下列条件的省会市级(含)以上电视台(或电视剧制作中心)、电影制片厂、音像出版单位和有专门制作电视剧机构的专业宣传、文艺单位,可申请长期许可证;<br> 1、有摄制电视剧的制作人(制片主任)、编剧、导演、摄像等专业主创人员队伍。主创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且专业对口,或担任本职摄制过3部以上电视剧并曾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br> 2、有能同时摄制两部以上电视剧所需的成套的专用设备;<br> 3、有用于摄制电视剧的专项资金;<br> 4、每年制作电视剧数量达到单本剧4部以上或中、长篇连续剧两部以上。<br> (二)审批程序:<br> 1、申请单位应先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同时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其中主创人员、专用设备和专项资金应分别由人事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出具证明,业务简历中所拍剧目必要时应提供样片。<br> 2、中央级单位所属的电视剧制作单位,由主管部、委、局签署意见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电视剧制作单位,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br> 二、申请临时许可证:<br> (一) 申请资格的认定:<br>具备申请长期许可证的机构,但未取得长期许可证的和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临时许可证:<br> 1、 有编剧明确的授权摄制证明或协议;<br> 2、具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需的编剧、制片人(制片主任)、导演、摄像、演员等专业主创人员。<br> 3、有地(市)级以上宣传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剧本;<br> 4、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须的专用设备;<br> 5、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需的专项资金;<br> 6、有确定的拍摄周期计划。<br> 申请临时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拍摄前申请。摄制期间或电视剧完成后申请的,不予补发许可证。<br> (二)审批程序:<br> 1、申请单位应先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电视剧制作临时许可证申请表》,并如实填报。同时出具所拍剧目的主创人员、设备,资金审查等各项证明材料和拍摄周期计划;人员、设备如属向外单位租(借)用的,必须由出租(借)单位出具证明或提供双方的协议书;非本单位独资制作,应提供赞助或投资意向书及资金使用预算报告。<br> 2、中央级单位所属的电视剧制作单位,由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电视剧制作单位,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br> 三、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许可证的审批办法:<br> (一)持长期许可证单位制作此类电视剧,应将剧本先送所属省级广播电视部门和党委宣传部初审,通过后持许可证和剧本初审通过批件报“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剧本由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投入拍摄;<br> (二)未持长期许可证单位制作此类电视剧,应参照本条第一项程序审定剧本后,凭领导小组的批件到相应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临时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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