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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上海市赴台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
【颁布单位】:不详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5年03月16日
【实施日期】: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好律师网
→ 相关资料  效力级别: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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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办事程序
文  号:
标  题:上海市赴台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内  容

 上海市赴台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
 办理机构: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办理地址:吴淞路333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下午4:30 周六:上午9:00—11:30 下午1:30—4:30
 联系电话:63577925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本市居民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可提出申请。
 申办材料:1、交验身份证、户口证明;
2、填写申请表;
3、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或学校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警署)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
4、提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张;
5、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A.国务院台办批件; 
b.单位证明; 
c.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即入台旅行证复印件); 
d.提交赴台日程安排; 
e.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函件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f.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证明。
办理程序:由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受理、审批、制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30元/证;签注、加注、延期20元/项次;手续费5元/人次。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64号。
 办理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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