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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方面负责人就发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颁布单位】:不详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5年06月06日
【实施日期】: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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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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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人民银行曾于1996年颁布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此次是在什么背景下修改下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答: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及金融体制改革而出现的一类金融机构,至今有13年的历史。财务公司根植于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其服务的集团在国民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到目前为止,已设立财务公司的69家企业集团总资产近3万亿人民币,约占全部国有资产的三分之一。财务公司的宗旨是为企业集团服务,其业务范围主要限制在集团内部,可以说,支持财务公司发展,一定程度上就是支持国有企业的发展。人民银行对财务公司的发展始终予以积极支持。今年初,中国人民银行明确提出,要把支持财务公司的稳定健康发展,作为金融业支持国企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措施。
1996年制定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是在整顿金融秩序尚未结束的背景下出台的。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集团金融需求的变化以及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财务公司的发展需求和监管也面临着一系列新的课题。特别是随着中国加入WTO进程的加快,我国财务公司面临着巨大的竞争压力。因此,为进一步支持财务公司发展,规范其经营行为,使其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有必要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问:发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新的《管理办法》进一步确立了财务公司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了发展方向,加强了对财务公司的风险控制和业务监管,为财务公司今后的健康、稳健发展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问:《管理办法》是如何给财务公司定位的?
答:对财务公司进行功能定位的依据,是企业集团的金融需求和我国金融体系结构布局的需要。同时,也借鉴国外财务公司的发展经验。具体来说,新的《管理办法》既强调财务公司的集团内部性及中长期金融机构的特征,又围绕企业集团的整体发展战略需要来确定其业务范围,使财务公司能够为集团提供更多更好的金融服务。财务公司的功能将从短期信贷业务为主转向支持企业集团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融资等中长期业务为主。为此,在负债业务方面,今后将允许财务公司发行中长期债券,以逐步改变其负债结构,使其有能力开展中长期的金融业务。同时新的《管理办法》还进一步强化了财务公司的金融中介功能,鼓励其开办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使它们能真正成为为企业集团服务的中介机构和理财专家。
问:此次修改重点是什么?
答:一是进一步明确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二是进一步规范财务公司的经营行为,通过加强监管,确保财务公司健康发展。财务公司发展13年来,其功能定位一直未得到很好的解决,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财务公司的发展。此次《管理办法》对财务公司的功能做了明确的界定,有助于财务公司今后的规范发展。从总体上看,财务公司不存在系统性风险,而且在各类金融机构中,属于资产质量较好的一类金融机构。但是,也有少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且受前几年泡沫经济影响,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资产质量较差有一定的支付风险。新颁布的《管理办法》除明确了支持财务公司健康发展的条款外,还根据近几年监管的经验与教训,补充了一些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条款。此外,还将原来监管机关对财务公司的管理措施加以规范化和系统化,实现了对财务公司内外资、本外币及表内外业务统一监管的要求。
具体说来,《管理办法》对财务公司的市场准入标准做了较大的调整,对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例如,要求集团总资产不得低于80亿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由15亿元提高到30亿,年销售收入由50亿元提高到60亿,利润总额也由1亿元提高到2亿元,财务公司最低资本金由1亿元人民币直接提高到3亿元。作出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要支持那些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企业集团,充分发挥财务公司的功能,力争在我国培育一批真正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新的《管理办法》对财务公司的监管也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一是突出了集团公司及股东单位对于防范和化解财务公司风险的责任,如要求长期欠款不还的股东转让其股份及其他权益等。二是结合财务公司特点,对一些重要的监管指标做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特别提出了资本充足率要达到10%的较高要求,并限定财务公司对集团外负债总额不得高于其集团内负债,以防止个别财务公司的单一集团风险演变成社会性风险。三是树立了全方位监管的概念,增加了借助社会中介机构对财务公司进行检查及实行行业自律等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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