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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颁布单位】:不详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5年06月06日
【实施日期】: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行政法规
→ 相关资料  效力级别: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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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的形式发布,并将于2003年12月31日起施行。日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银监会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答:近年来,向金融机构投资的主体呈多元化趋势,外国资本对入股中资金融机构表现出较强的意愿,同时中资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发展也需要逐步引入外国资本。监管部门在银行监管和风险控制过程中,也认识到引入外国资本对改善中资银行资本状况、提高中资银行经营管理水平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银行业监管部门以前通过个案报请国务院批准的方式,满足了部分中资金融机构引入外国资本的需要。但这种个案审批方式已不能满足当前金融市场发展和建设对政策的确定性和透明度提出的越来越高的要求,为此,银监会制定本《办法》,以制度化和透明度建设为宗旨,促进和规范境外金融机构对中资金融机构的投资入股行为。
  问:《办法》中规定的境外金融机构包括哪些机构?
  答:《办法》中的境外金融机构包括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和在外国注册成立的外国金融机构,即依照本《办法》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均可以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
  问:《办法》中规定的中资金融机构的范围是什么?
  答:本《办法》所称的中资金融机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批准设立和监管的各类中资金融机构,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问:依《办法》规定,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答:《办法》主要在资产规模、信用评级、连续盈利、资本充足率、内控制度、注册地监管制度等方面规定了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条件。
  问:《办法》为什么将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的上限规定为20%?
  答:一方面为保证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应当避免股权过于集中,另一方面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多倾向于高比例持股,为平衡两方面因素,并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关于投资者只有拥有被投资者20%以上股权才能按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相关会计核算的规定,将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入股比例上限规定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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