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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国务院法制办关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颁布单位】:不详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5年06月06日
【实施日期】: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行政法规
→ 相关资料  效力级别: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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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朱镕基总理3月28日批示,法制办迅即会同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生产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在达成基本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称草案)。草案经进一步征求并吸收卫生部、劳动保障部、经贸委、国家安全生产局、质检总局、财政部、工商总局和总工会的意见,各部门均表示同意。现就草案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预防措施
  控制、消除因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止职业中毒事故发生,关键在于从制度上做好预防工作。为此,草案从作业场所预防措施、劳动过程防护和职业健康监护三个环节作了以下规定:
  (一)明确规定了作业场所预防措施,主要是:
  ——禁止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草案第四条)。
  ——用人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场所,必须与生活场所分开,并且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场所不得住人;有害作业必须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必须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必须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必须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草案第十一条)。
  ——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建设项目、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必须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草案第十三条)。
  ——从事高毒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草案第十六条)。
  (二)明确规定了劳动过程防护措施,主要是: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草案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草案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
  ——用人单位应当为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草案第二十一条);还应当定期对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草案第二十六条)。
  ——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草案第七条)。
  (三)明确规定了职业健康监护措施,主要是: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未经检查的,不得安排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草案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职业健康损害的,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草案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未经检查的,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草案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草案第三十六条);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草案第四十条)。
  二、关于救助与赔偿
  产生职业中毒危害或者造成职业中毒事故的,必须确保劳动者得到及时救助、获得赔偿。为此,草案作了以下规定:
  ——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危险的情况下,有权从危险现场中撤离(草案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时,有关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控制事故危害蔓延,并消除事故危害(草案第十条、第五十四条)。
  ——发生职业中毒事故,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承担赔偿责任(草案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三、关于法律责任
  为了确保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消除职业中毒危害,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必须严格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此,草案以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为依据,针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特点,对主管部门的违法失职行为和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具体、明确、严格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注意了与刑法有关规定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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