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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军官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颁布单位】:不详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5年06月02日
【实施日期】: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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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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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蔡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军官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了有中央有关部门和北京市有关单位参加的座谈会,并将草案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会同总政治部、中央军委法制局的同志一道赴贵州、四川进行调查,听取意见。法律委员会于4月13日、28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和各地方、有关部门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健全预备役军官制度,完善国家武装力量动员体制,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制定预备役军官法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本法草案的名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军官法”。一些委员和地方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称为“法”的文件,都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时,本法的调整范围包括军队和地方,本法的有关规定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因此,建议将本法的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二、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应当及时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退出现役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向地方安置部门报到时,到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一些地方提出,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包括退出现役和退出现役以外的人员,这里对两类人员的表述不清楚,另外,这两类人员应当在什么时间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规定不明确。因此,建议将本款修改为:“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向地方安置部门报到时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其他人员在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同时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
三、草案第四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工作单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其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平均收入水平,给予误工补贴”。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目前县与县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有些县经济比较落后,负担有困难,这类补贴的办法由省里统盘研究解决比较好。因此,建议将这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应当给予误工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
四、草案第五十三条规定:“预备役军官拒绝或者逃避军事训练、兵役登记,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战时,预备役军官拒绝、逃避征召或者拒绝、逃避军事训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有的地方提出,“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是比较严厉的措施,可以不再规定对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因此,建议参照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将这一条分为两款,修改为:“预备役军官拒绝或者逃避登记、军事训练,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在战时,预备役军官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三条)
五、草案第五十四条规定:“在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中,收受贿赂、营私舞弊的,阻挠预备役军官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玩忽职守致使预备役工作遭受严重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些地方提出,应当对阻挠预备役军官履行兵役义务行为的处罚单独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建议将这一条分为两款,修改为:“在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中,收受贿赂、营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预备役工作遭受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阻挠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或者履行其他兵役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四条)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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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军官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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