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
分站
法律咨询 | 法律新闻 | 法规查询 | 法律百科 | 中国律师 | 法律博客 | 法律网摘 | 法律软件 | 法律黄页 | 司法平台
法律社区 | 法律文章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界人物 | 法律周刊 | 法律图书 | 法律图库 | 法律娱乐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首页法规资料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返回首页
字体大小:

【中文标题】: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
【颁布单位】:不详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5年06月02日
【实施日期】: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行政法规
→ 相关资料  效力级别:未设置
立法资料”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本次会议于6月23日、24日对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草案修改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吸收了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的意见,比较成熟,同意本次会议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6月26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修改意见,建议对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草案修改稿)作如下修改:
  一、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经与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局研究,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未开除公职的,经原批准授予警衔的机关决定,也可以不取消其警衔”一句删去。
  二、有些委员提出,警衔的授予范围不能太宽,对此应作出规定。经与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局研究,建议在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中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不实行警衔制度。”目前,国务院正在抓紧制定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实施办法,建议国务院尽快公布实施办法,并在实施办法中对这个问题进一步做出具体规定。
  三、草案修改稿第九条规定,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授予“一级警司至一级警员”警衔。有的委员提出,上述规定的最高警衔偏低,应适当提高。经与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局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授予“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警衔。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以上意见,请审议。

上篇法规 | 下篇法规



另存于DOC文件 推荐给我的好友 → 报告错误链接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免责申明: 本站的宗旨是普及法律知识,免费为网友提供法律服务;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或版权,请来信告诉我们; 如果大家有好的文章,请积极投稿,谢谢。
特别注意:本站所提供的论文,文章,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敬请注意:如需复制本文,请务必登陆本站,否则不能正常使用。
法 规 查 询
 

栏 目 导 航
 全国人大法规
 最高法院、检察院司法解释
 国务院法规
 中央各部委法规
 地方法规
 法规资料
 数据统计
 立法参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
  最高法院\检察院
  国务院各部委
  各地人大政府机构
  其他机构组织
 国外法律中文译文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16 s, 5 queries, 133 - Cache, 294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