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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
【颁布单位】:不详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5年06月02日
【实施日期】: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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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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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于6月23日、24日对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草案修改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吸收了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的意见,比较成熟,同意本次会议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6月26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修改意见,建议对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草案修改稿)作如下修改:
一、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经与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局研究,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未开除公职的,经原批准授予警衔的机关决定,也可以不取消其警衔”一句删去。
二、有些委员提出,警衔的授予范围不能太宽,对此应作出规定。经与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局研究,建议在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中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不实行警衔制度。”目前,国务院正在抓紧制定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实施办法,建议国务院尽快公布实施办法,并在实施办法中对这个问题进一步做出具体规定。
三、草案修改稿第九条规定,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授予“一级警司至一级警员”警衔。有的委员提出,上述规定的最高警衔偏低,应适当提高。经与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局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授予“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警衔。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以上意见,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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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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