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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兰州市人民政府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5年10月17日
【实施日期】: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行政法规
→ 相关资料
效力级别:
法规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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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5〕1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市民政局制定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做好新形势下城乡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工作,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大力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到2009年全面建立起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灾民救助制度为主体、专项救助为辅助、优惠政策相配套、社会互助为补充的城乡一体的社会救助体系。
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完善、形式有别;法规健全,管理规范;城乡联动,稳步推进的原则。
二、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
(一)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兰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及时把人均收入低于我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困难居民纳入低保。根据经济发展,消费需求,逐步提高城市低保标准。进一步规范保障范围,严格申请审批和保障金发放程序,实现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实施分类施保,对“三无对象”和城市低保家庭中的重残人员、患大病、重病人员给予重点保障,建立起合理的补差标准体系。加大低保资金投入,市、县(区)低保资金投入分别不得低于当地低保资金总支出的10%,确保低保金逐月按时发放。
(二)建立健全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实行定期定量救助,救助标准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和农民基本生活水平逐步提高。要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动态管理。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资金以县(区)为主,市上给予适当补助,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要逐步向农村低保制度过渡,力争到2009年建立起城乡一体的低保制度。
(三)健全灾害应急体系。建立灾民紧急援助制度,制定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抗御风险的能力,确保人民群众因突发灾害在紧急抢救、转移安置以及因灾倒塌、损坏房屋重建修缮时,能得到有效救助。建立救灾值班和救灾监控探视制度,建立部门之间应对灾害的联动机制,确保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灾民的吃、穿、住、饮用水、医疗等救助措施落实到位。健全灾民救助制度,解决受灾群众春荒、冬令期间的生活困难。
(四)进一步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五保供养要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民一般生活水平的标准,实行分散或集中供养。要充分利用现有敬老院资源,适时新建和维修农村敬老院,及时购置和更换敬老院生活设施,提高集中供养比例。到2010年,五保供养标准要达到1000元以上,新建、改建敬老院10所。农村敬老院要向社会开放,提供有偿养老服务,切实发挥好社会效益。
(五)加快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完善和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落实困难企业、困难群体参保政策。2007年建立起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对因治疗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城市低保家庭给予救助。全面推开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对农村“五保”对象、特困救助对象等困难群众,因病影响基本生活的给予必要的医疗救助。完善实施非营利性医院医疗扶贫助困政策,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给予减免优惠。
(六)实施教育救助制度。农村困难家庭子女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实行“两免一补”(免收杂费、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在公办高中和公办职业学校就读的减免学杂费。对城市低保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杂费给予减免。城乡贫困家庭子女考入大学而无力供其入学的,一次性给予学习和生活救助。同时,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社会捐助、结对帮扶助学活动,帮助贫困家庭子女完成学业。
(七)逐步建立住房救助制度。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实施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助的住房救助制度,逐步解决城镇困难家庭住房难问题。对农村特困户、优抚对象和五保户中的无房户、危房和房屋失修户,县乡村要采取多方筹集资金和帮扶的办法实施救助。
(八)实施就业援助和政策优惠。对符合享受促进就业政策条件的低保人员,要优先落实各项帮扶政策,优先安排城市低保对象及低收入人员从事简便、有偿的劳动和过渡性岗位。低保人员经商、办经济实体时,相关部门在审批、税收、贷款等方面予以优惠。落实城镇困难家庭在用水、用电、取暖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九)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各级司法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家庭,应无偿提供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仲裁代理等法律服务,对各种费用给予减、免、缓。
(十)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坚持自愿救助和无偿救助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及时救助。加快救助管理设施建设,建立便捷、快速、布局合理的救助管理网络。加大流浪儿童救助工作力度,切实做好流浪儿童的教育和保护工作。
三、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助困活动
(一)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进一步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服务网络,各县区、街镇、社区居委会要设立经常性社会捐助站点,有条件的县区、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和推广“捐赠、救助、变卖”三位一体的“爱心超市”、“慈善超市”,发挥捐赠物品的最大效益。要积极组织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和“慈善一日捐”活动,筹集社会救助资金。
(二)广泛开展社会助困活动。全市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干部职工广泛开展“手牵手”结对助困活动,采取定向结对、因户施助等形式,在资金、技术、项目、信息、服务等方面为困难家庭提供服务,帮助他们振奋精神,克服困难,摆脱贫困。
(三)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要发挥各自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组织开展捐赠活动和送温暖、献爱心活动。鼓励和支持慈善协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的章程积极开展符合自身特点、形式灵活多样的社会救助活动。
(四)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全力推进社区志愿服务计划,开展扎实有效的助老、助残、帮困扶贫等志愿服务活动。鼓励提倡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加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履行社会服务义务。
四、健全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提高社会救助规范化建设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统一负责社会救助工作。市和县区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党委书记,分管市、县区长担任组长、副组长,统一组织协调全市和各县区社会救助工作。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确定城乡社会救助的对象、项目和标准,制定社会救助的政策,研究社会救助的重大事项,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相互合作,整合相关政策信息和资源,监督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和实施过程,推进社会救助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二)明确部门职责。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社会救助的综合协调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学杂费减免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对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困难人员提供无偿就业援助、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工作;配合制定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政策,做好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在政策和管理上的衔接。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对困难群体实施医疗费用优惠、减免服务的措施。司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农业、水利部门负责农村扶贫和防汛情况及旱灾、洪涝灾害的监测。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政府社会救助资金预算安排,负责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房管部门负责制定城市廉租房等住房救助政策并组织实施。建设部门制定并落实对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用水、冬季取暖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残联负责制定落实对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工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位失业人员提供政策扶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收费。税务部门新办税务登记证时,对困难群众给予收费减免。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
(三)加强协调管理。集中性捐赠由市、县(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有关部门在从事涉及救灾助困内容的募捐活动时,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同级民政部门备案,防止救助资金多头募集、分散投入和重复使用。依法接受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团体,应定期向社会公示捐赠情况,每年将从事互助帮困的活动范围、组织形式等情况通报同级民政部门。
(四)健全救助机构。加快以社区、村(居委会)为基础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建设,按照机构、人员、工作经费、办公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在街道、乡镇设立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或民政办公室,城镇社区和农村村委会要有专人负责社会救助工作。
(五)保障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将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落实,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社会救助提供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资金要全部用于社会救助。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加强财政监督和审计,提高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六)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列入督查重点,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救助资金正确发放和使用。对不能有效履行城乡社会救助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实行责任追究。对积极参与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和单位,要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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