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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标题】:Evidence in Civil Lawsuits
【中文标题】:法规解读: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二十八条〔对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批准日期】:2001年12月06日
【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2年04月01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中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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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重新鉴定的规定。
    自行委托鉴定本不是法律上的概念,有人将它称之为自行鉴定,认为自行鉴定是公民对在日常生活、工作中的产生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委托专业性的检测机构或相关专家进行检验、评价与判断,从而为争议问题的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活动。这个定义基本上涵盖了自行鉴定的要素,只是委托主体的范围限定的窄了,除了公民之外,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自行委托鉴定。
    
  当事人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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