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法律周刊  |  法律百科  |  法规查询  |  法律文章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律图书  |  法律软件  |  司法考试
分站  |  法律咨询  |  法律网摘  |  法律图库  |  法律博客  |  法律娱乐  |  法界人物  |  中国律师  |  法律黄页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首页法规资料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返回首页
字体大小:

【中文标题】: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公告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1年12月09日
【实施日期】: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行政法规
→ 相关资料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我国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将按照承诺逐步开放银行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1年12月11日起,取消对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业务对象的限制。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业务对象,可以扩大到中国境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但必须相应增加营运资金或资本金,更换金融业务营业许可证或金融业务法人许可证。
     二、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在上海、深圳的外资金融机构正式经营人民币业务,设在天津、大连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
     三、自2001年12月11日起,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即将公布的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独资或合资汽车金融业务公司,办理汽车消费信贷业务。
     四、自2001年12月11日起,外国投资者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独资或合资金融租赁公司,提供金融租赁业务。
     五、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管理办法,受理外资金融机构的各项申请。
     六、外资金融机构已向我行递交的设立机构等申请仍然有效,但申请者须按修订后法规的规定补充申请材料。  
  
    


上篇法规 | 下篇法规



另存于DOC文件 推荐给我的好友 → 报告错误链接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免责申明: 本站的宗旨是普及法律知识,免费为网友提供法律服务;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或版权,请来信告诉我们; 如果大家有好的文章,请积极投稿,谢谢。
特别注意:本站所提供的论文,文章,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敬请注意:如需复制本文,请务必登陆本站,否则不能正常使用。
法 规 查 询
 

栏 目 导 航
 全国人大法规
 最高法院、检察院司法解释
 国务院法规
 中央各部委法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财政部
  建设部
  公安部
  国土资源部
  商务部
  卫生部
  教育部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司法部
  监察部
  民政部
  科技部
  铁道部
  水利部
  农业部
  文化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审计署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版权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委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电力工业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交通部
 地方法规
 法规资料
 数据统计
 立法参考
 国外法律中文译文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31 s, 5 queries, 138 - Cache, 575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