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
分站
法律咨询 | 法律新闻 | 法规查询 | 法律百科 | 中国律师 | 法律博客 | 法律网摘 | 法律软件 | 法律黄页 | 司法平台
法律社区 | 法律文章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界人物 | 法律周刊 | 法律图书 | 法律图库 | 法律娱乐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首页法规资料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返回首页
字体大小:

【中文标题】: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教育部
【批准日期】:2008年04月03日
【发布日期】:2008年04月03日
【实施日期】:2008年04月03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部门规章,校园伤害事故
→ 相关资料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校方责任保险”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教体艺〔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各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 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建立和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决定在全国各中小学校中推行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意义

  当前,校园伤害事故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学校教育中面临的学生意外伤害风险对学校教育教学的影响日趋严重,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十分艰巨。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基本手段,充分利用保险工具处理学校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有利于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解除学校、家长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推动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有利于保障广大在校学生的权益,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减轻学校办学负担,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1.投保范围。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都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2.责任范围。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可参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事故责任类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3.赔偿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项目,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校方责任保险赔偿范围。

  4.经费保障。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过5元。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的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 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的精神,制定相关办法。

  5.责任限额。各地要统筹考虑学校经济负担能力、责任范围、赔偿范围、保费水平等因素,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责任限额。

  三、共同推进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

  各省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方责任保险投保工作,依据本通知提出的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制订本行政区域实施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政策和办法。可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特点、本行政区域的网点覆盖情况、服务能力、保障条件和本地区的财政能力,经济发展状况,通过招标等形式合理选择承保机构实施统一投保。经营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具有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校方责任保险条款,具有完备的分支机构或网点,具备完善的服务水平、雄厚的技术实力、良好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充足的偿付能力。

  各省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强协调与合作,建立数据共享、信息互报和定期沟通的制度,合力推进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尽快促使全国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全面实现应保尽保。

  保险监管部门要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科学评估风险,不断完善校园伤害事故保险产品体系,根据校方的需求提供更加丰富和差异化的产品。要加强对经营校方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市场行为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查处不依法及时理赔的保险公司。充分利用保险的经济杠杆作用奖优罚劣,利用保险公司和中介服务公司提供专业服务,督促学校科学评估校园运动安全风险、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配齐安全设施、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最大程度促进和保障校园运动安全体系的建设。

  保险公司应根据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障及赔偿要求、当地学校风险状况,设计差异化费率体系和责任范围,为学校提供合理的保险产品;要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提供针对校方风险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跟踪管理;要提高服务水平,本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探索建立学生医疗救治绿色通道、校方责任保险纠纷的协调解决等机制,及时迅速处理校方责任险理赔工作,为学校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

  学校要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保险公司要在学校配合下做好风险评估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公众媒体,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宣传开展校方责任保险的重大意义,提升学校对责任保险的认知度,增强其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努力营造安全教育与责任保险相结合的良好氛围,促进学校建立与健全风险管理服务体系。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保监会

二○○八年四月三日

上篇法规 | 下篇法规



另存于DOC文件 推荐给我的好友 → 报告错误链接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免责申明: 本站的宗旨是普及法律知识,免费为网友提供法律服务;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或版权,请来信告诉我们; 如果大家有好的文章,请积极投稿,谢谢。
特别注意:本站所提供的论文,文章,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敬请注意:如需复制本文,请务必登陆本站,否则不能正常使用。
法 规 查 询
 

栏 目 导 航
 全国人大法规
 最高法院、检察院司法解释
 国务院法规
 中央各部委法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财政部
  建设部
  公安部
  国土资源部
  商务部
  卫生部
  教育部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司法部
  监察部
  民政部
  科技部
  铁道部
  水利部
  农业部
  文化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审计署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版权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委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电力工业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交通部
 地方法规
 法规资料
 数据统计
 立法参考
 国外法律中文译文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31 s, 5 queries, 100 - Cache, 127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