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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决定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批准日期】:2007年12月29日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中央法规
→ 相关资料  效力级别:法律问题决定
武装冲突”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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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2001年3月15日由常驻联合国代表王英凡大使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自愿加入本国武装部队的最低年龄为17岁。 

二、为实施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取以下保障措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服士兵预备役,士兵预备役的最低年龄为18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的《征兵工作条例》规定: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岁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廉洁征兵若干规定》规定:在征兵工作中不准放宽征兵条件、降低征集标准;实行到应征青年家庭和单位走访调查制度;对应征青年年龄情况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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