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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批准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地方性法规
→ 相关资料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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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进一步完善我区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生源所在地金融机构对考入区内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贷款,用于解决完成学业所需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


  第三条 宁夏境内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为经办银行)均可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采取就近原则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监护人及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在宁夏境内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均可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五条 法定监护人。为方便经办银行与借款人建立必要的联系与沟通,推动助学贷款按期偿还,在贷款申请中应明确法定监护人(即借款人的父母,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或朋友)。法定监护人主要负责督促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在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代其清偿。


  第六条 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四)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贫困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七条 借款人向户口所在地经办银行提出申请,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书》,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合法身份证明;
  (二)借款人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三)借款人户口所在行政村、乡镇、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四)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在校生凭学生证;
  (五)学校出具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以及收缴学费的账号、户名和开户行;
  (六)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经办银行收到借款人申请后,应认真审查其贷款资格,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发放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第九条 经办银行发放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要本着方便、快捷、安全原则,将贷款直接划拨到借款人所在学校指定账户,并注明“××学生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条 已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已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四章 贷款的金额、利率和期限


  第十一条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采取按学年申请或一次申请、分年发放的方式。贷款金额由借款人根据家庭实际情况申请,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同档次利率执行,不得上浮。


  第十三条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具体还款方式及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确定,借款人可在毕业1年—2年后开始还款,10年内还清。


  第十四条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采用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提前还款,提前归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收取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其他任何费用。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且不主动与经办银行联系修改还款计划的借款人,各经办银行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五章  贷款贴息


  第十五条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自治区财政全额补贴,借款人自取得毕业证后次月1日起(含1日)全额自付。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退学、开除和死亡等情况时,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次月1日,由借款人或法定监护人自付利息。借款人继续攻读学位,应及时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经办银行审核同意后,由自治区财政厅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第十六条 经办银行于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实际发放的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金额上报宁夏教育厅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贷中心),学贷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后上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按季及时、足额将贴息资金拨付给学贷中心,由学贷中心将贴息资金拨付给各经办银行。


  第十七条 对普通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一线工作且连续服务达到5年,所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自治区教育厅认定、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批准,实行与国家助学贷款同等的代偿政策。


第六章 贷款风险补偿


  第十八条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照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比例及相关程序,由自治区财政厅和区内高等院校共同建立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给予经办银行一定风险补偿。


  第十九条 风险补偿金比例按上一年度实际发放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金额的15%,拨入经办银行专用账户(15%风险补偿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和高等院校各承担7.5%)。


  第二十条 风险补偿金的具体补偿期间为上一学年度的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各经办银行于每年9月底前,将上一学年度实际发放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金额和人数,按高校分类统计上报学贷中心。


  第二十一条 学贷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与高校核对确认。根据确认后的金额,学贷中心按照规定比例计算出财政部门及高校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额。财政部门及高校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确认后于当年12月15日前,按照确认后的金额,将各自承担的风险补偿金支付给学贷中心,由学贷中心拨付各经办银行。


  第二十二条 贷款风险补偿金设专户管理,按下列顺序使用:
  (一)用于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损失的弥补;
  (二)用于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的清偿;
  (三)作为营业外收入。


第七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主要负责协调各经办银行落实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督促其积极开办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贷效率。


  第二十四条 宁夏银监局主要负责对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的合规性进行监管。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按年度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及贴息资金,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拨付。


  第二十六条 教育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和管理工作:
  (一)审核确认经办银行上报的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并及时上报财政部门及高等院校并督促其按时拨付;
  (二)及时向各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
  (三)建立完备基金台账,准确反映资金拨付情况;
  (四)对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进行核对调查,并按规定对违约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五)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情况。


  第二十七条 地方税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01)245号)有关规定,对经办银行开办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予以免征。


  第二十八条 各经办银行负责制定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具体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一)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要单立台账、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单独考核,对按照国家规定和操作规程发放,经催收后出现确实难以收回的呆坏账,不应追究经办人员及其主管责任;
  (二)对已发放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人,经办银行要在其入学通知书上注明“已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三)负责向学贷中心提供已发放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金额及借款学生明细表;
  (四)办理助学贷款后,应及时将借款人基本情况及还贷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
  (五)加强对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发生违约情况要及时上报学贷中心;
  (六)按月向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报送“助学贷款统计月报”。


  第二十九条 各高等院校主要职责。
  (一)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宣传资料,并注明收取学费的账号、户名和开户行;
  (二)设立专人负责本校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严格建立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档案,坚决杜绝对同一借款人重复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对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开除和死亡等情况,要及时通知经办银行;
  (三)定期统计、汇总、核对本校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数据,及时上报学贷中心,并按规定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7.5%风险补偿金拨付给学贷中心;
  (四)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借款学生毕业时,应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并负责在1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就业有效联系方式; 
  (五)加强对学生征信知识宣传,增强学生诚信意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生呆坏账,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助学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宁夏国家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督导和协调宁夏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宁夏银监局和宁夏地方税务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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