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法律周刊  |  法律百科  |  法规查询  |  法律文章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律图书  |  法律软件  |  司法考试
分站  |  法律咨询  |  法律网摘  |  法律图库  |  法律博客  |  法律娱乐  |  法界人物  |  中国律师  |  法律黄页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首页法规资料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返回首页
字体大小:

【中文标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批准日期】:2007年05月01日
【发布日期】:2007年05月01日
【实施日期】:2007年05月01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部门规章
→ 相关资料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生产安全”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安监总政法〔2007〕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温家宝总理于2007年4月9日签署第493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丰富内涵和重要意义 
  《条例》是《安全生产法》的重要配套行政法规。《条例》在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基础上,总结了多年事故调查处理的经验,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作出了全面、明确的法律规定,是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 
  《条例》涵盖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原则、制度、机制、程序和法律责任等重大问题并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实现了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规定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确立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强调了事故查处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强化了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规定了行政处罚;作出了与相关立法的衔接性规定,强调了各相关执法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重要职能,是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条例》从实际出发,科学地确定了事故等级及分级要素,明确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规范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程序、内容、要求和责任,必将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规范。 
  第二,有利于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条例》明确规定了要严格查明原因、分清事故责任、认真总结事故教训、提出和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依法追究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体现了党和国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依法严惩事故责任者的决心和举措。 
  第三,有利于推动企业和政府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能够及时查找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认真整改,进一步增强企业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各自的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第四,有利于依法治安、重典治乱。《条例》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阻扰、干扰事故调查处理,作伪证以及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依法查处和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条例》的贯彻实施,必将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和事故责任追究的力度。


  二、大力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计划,精心组织,把《条例》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列入重要日程,认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学习宣传活动。各单位要加强与新闻宣传等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体,采取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现场咨询、张贴标语、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在今年"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期间,要把《条例》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宣传到各类企业和广大从业人员,使全社会关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形成强大的法制氛围,依靠群众和媒体进行有效监督。 
  各单位要把《条例》的学习培训纳入各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重点组织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以及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中介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并进行考试考核,务必做到知法懂法、融会贯通。要了解《条例》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知晓《条例》确定的重要原则、法律制度,掌握重要法条的实质要点,切实增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调查处理事故的能力,增强企业从业人员遵章守法的意识,履行报告事故、接受或配合事故调查的义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和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司将编写《条例释义》。


  三、认真做好《条例》实施的准备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实施《条例》的各项工作,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水平。 
  (一)要抓紧组织制定、修订《条例》的相关配套法规、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制定、修订有关事故统计、报告、调查、行政处罚和执法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部门规章,组织清理、修订以往公布施行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部门规章,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特殊行业和领域的事故分级补充规定,研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险、赔偿办法。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也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配合地方立法机关,抓紧研究制定、修订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二)要结合工作实践和各地特点,针对当前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要健全值班、事故统计及报告工作制度,明确事故报告的程序、时限、内容和责任,制定事故调查组工作守则、调查报告编写和报送等具体规范,与检察机关研究制定共同参加事故调查办法,建立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要建立事故信息公布和举报制度,公开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三)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涉及面广、牵涉部门多,对参加事故调查和行政执法相关人员的素质要求高。各单位要强化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提高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要增强程序法定的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准确、有效地履行法定职权,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 
  (四)要在有关人民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其授权或者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的职责。凡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条例》授权或者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进行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尽职尽责地做好事故调查的组织牵头工作,严格依法办事,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贯彻,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积极调动各方面力量,全面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七年五月一日 

上篇法规 | 下篇法规



另存于DOC文件 推荐给我的好友 → 报告错误链接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免责申明: 本站的宗旨是普及法律知识,免费为网友提供法律服务;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或版权,请来信告诉我们; 如果大家有好的文章,请积极投稿,谢谢。
特别注意:本站所提供的论文,文章,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敬请注意:如需复制本文,请务必登陆本站,否则不能正常使用。
法 规 查 询
 

栏 目 导 航
 全国人大法规
 最高法院、检察院司法解释
 国务院法规
 中央各部委法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财政部
  建设部
  公安部
  国土资源部
  商务部
  卫生部
  教育部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司法部
  监察部
  民政部
  科技部
  铁道部
  水利部
  农业部
  文化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审计署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版权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委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电力工业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交通部
 地方法规
 法规资料
 数据统计
 立法参考
 国外法律中文译文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31 s, 5 queries, 135 - Cache, 482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