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法律周刊
|
法律百科
|
法规查询
|
法律文章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律图书
|
法律软件
|
司法考试
分站
|
法律咨询
|
法律网摘
|
法律图库
|
法律博客
|
法律娱乐
|
法界人物
|
中国律师
|
法律黄页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
首页
→
法规资料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返回首页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中文标题】:
信息产业部关于下一阶段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调整和统一工作的通告
【颁布单位】:信息产业部
【批准日期】:2007年04月11日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11日
【实施日期】:2007年04月11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部门规章
→ 相关资料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
短消息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自从2006年6月《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和统一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的通告》(信部电[2006]393号)发布以来,在社会各界的理解和大力支持下,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广大短消息服务企业(以下简称SP企业)的积极配合下,经过半年多来的努力,新旧代码的集中调整基本结束,基础电信网络的调整开始启动,前一阶段SP代码调整和统一工作进展顺利。为基础电信网络调整顺利实施,现将下一阶段SP代码调整和统一工作部署通告如下:
一、为保护广大用户利益,避免中国移动用户发往小灵通用户的短消息在2007年10月31日零时至2008年1月31日零时的拦截期内被系统误拦截,中国移动用户向小灵通用户发送点对点短信息时取消“106”拨号前缀的时间点由原2007年10月31日零时推迟到拦截期结束后的2008年2月6日零时。为便于用户拨号习惯的过渡,从2008年2月6日零时至2008年3月16日零时,中国移动用户可使用“106+0+长途区号+小灵通号码”和“0+长途区号+小灵通号码”两种短消息拨号方式,2008年3月16日零时之后,全网统一使用“0+长途区号+小灵通号码”的拨号方式。
二、为保证网络调整工作的平稳顺利实施,新SP代码(指与需要调整的旧代码对应的新代码,下同)可在2007年10月31日零时前分期、分批割接启用,具体时间由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为减小SP调整统一工作对用户和相关企业发展的影响,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对在终端(含移动电话机和小灵通,下同)中内置的由本企业以前分配给SP企业的旧代码实行三年并存,从2007年10月31日零时开始至2010年10月31日零时截止。各SP企业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终端内置旧SP代码具体情况报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严格审查,对确属终端内置的旧SP代码实行并存,同时应要求SP企业制定严密可操作的终端升级方案,并监督SP企业按本通告的要求将内置旧SP代码的终端升级完毕。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SP企业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主动吸引和引导用户使用新SP代码,并防止个别单位继续宣传使用旧SP代码。
四、为切实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在SP代码调整的新、旧代码并存期内(2007年10月31日零时前)和终端内置旧代码三年并存期间(2007年10月31日零时开始至2010年10月31日零时截止),用户通过新、旧代码重复订制同一包月类、订阅类业务的,不得向用户重复收取信息费。
五、为更好地维护终端用户权益,相关各SP企业和终端生产厂家应积极做好内置旧SP代码终端的升级工作。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相关各SP企业和终端生产厂家应联合向社会公布内置旧SP代码终端的升级方案,公布咨询、投诉和服务受理电话;以方便终端用户为原则,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切实做好用户终端升级工作。相关各SP企业和终端生产厂家应在2010年10月31日零时前将已投放市场的内置旧SP代码终端升级完毕。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广大终端用户应积极支持配合终端生产厂家、SP企业,齐心协力共同做好终端升级调整工作。
六、为切实保障终端用户利益,结合当前终端技术发展和厂家生产情况,信息产业部自2007年5月1日起不再批准用户不能自主修改SP代码的终端进网使用;各终端生产厂家自2007年6月1日起不得生产用户不能自主修改SP代码的终端;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也不得在本企业定制的终端和智能卡中内置用户不能自主修改的代码。各终端生产厂家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加强对各自营销渠道的管理,防止内置用户不能自主修改代码的终端和智能卡通过其他环节流入市场。
各电信终端设备入网检测机构应严把进网检测关,防止内置用户不能自主修改SP代码的终端进网;各级电信监管机构应加强监督检查,通过电信服务质量申诉服务电话(12300)和移动固定电话机产品质量投诉电话(010-62304131)接受广大电信用户的申诉,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用户申诉情况。同时,请广大电信用户积极协助电信监管机构,加强对终端生产厂家、SP企业、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监督,切实维护电信用户合法权益。
七、SP代码的调整和统一工作,尽管实施过程中涉及面广、难度大、任务重,暂时会对部分用户、相关终端生产厂家、SP 企业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带来一些不便和不利的影响,但从长远看有利于方便用户使用,有利于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有利于维护和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我国短消息类服务业务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各级电信监管机构、各终端设备入网检测机构、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各SP企业、各相关终端生产厂家一定要提高认识,着眼长远,站在服务社会,构建电信和谐发展环境的高度,积极争取广大电信用户的理解和支持,团结和依靠广大电信用户,齐心协力,周密筹划,克服困难,稳妥实施,共同将这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办好。
特此通告。
2007年4月11日
上篇法规
|
下篇法规
信息产业部关于下一阶段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调整和统一工作的通告
另存于DOC文件
推荐给我的好友
→
报告错误链接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免责申明:
本站的宗旨是普及法律知识,免费为网友提供法律服务;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或版权,请
来信告诉我们
; 如果大家有好的文章,请
积极投稿
,谢谢。
特别注意:
本站所提供的论文,文章,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敬请注意:
如需复制本文,请务必登陆本站,否则不能正常使用。
法 规 查 询
案例大全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法律法规
新闻搜索
法律博客
法律网摘
法律娱乐
法律社区
栏 目 导 航
全国人大法规
最高法院、检察院司法解释
国务院法规
中央各部委法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财政部
建设部
公安部
国土资源部
商务部
卫生部
教育部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司法部
监察部
民政部
科技部
铁道部
水利部
农业部
文化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审计署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版权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委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电力工业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交通部
地方法规
法规资料
数据统计
立法参考
国外法律中文译文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意见反馈
-
友情联接
-
法律声明
-
帮助中心
-
网站登陆
-
评价本站
声明
: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47
s,
5
queries,
100
- Cache,
133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