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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注销公办学校义务教育学杂费项目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物价局
【批准日期】:2007年03月14日
【发布日期】:2007年03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03月14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地方性法规
→ 相关资料  效力级别:法规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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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价费[2007]74号

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25号)规定,从2007年春季学期起,在全市范围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即: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免收学杂费、免费为贫困家庭学生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为落实市政府实行免费义务教育的政策要求,请各区、县物价局立即组织对本区、县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收费许可证》进行审核,将“义务教育学杂费”中的“小学杂费”和“初中杂费”项目注销。全市在2007年 3月31日之前完成此项工作。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O七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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