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
分站
法律咨询 | 法律新闻 | 法规查询 | 法律百科 | 中国律师 | 法律博客 | 法律网摘 | 法律软件 | 法律黄页 | 司法平台
法律社区 | 法律文章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界人物 | 法律周刊 | 法律图书 | 法律图库 | 法律娱乐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首页法规资料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返回首页
字体大小:

【中文标题】: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规范(草案)
【颁布单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批准日期】:2006年10月08日
【发布日期】:2006年10月08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08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地方性法规
→ 相关资料  效力级别:意见稿
人民防空”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第一条 总则

  (一)为安全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商业、旅馆业、文化娱乐业、餐饮、医疗、汽车库、自行车库、仓库、租赁住人、办公、生产车间(丙、丁、戊类)等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使用管理。

  (三)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范未涉及的,按照使用功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四)地下空间的使用用途,坚持与其规划设计用途相一致的原则。

  
工程用途 安全出口、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和楼梯的净宽 疏散走道净宽 
单面布置房间 双面布置房间 
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小型体育场所 1.40 1.50 1.60 
医院 1.30 1.40 1.50 
旅馆、餐厅、居住 1.00 1.20 1.30 
车间 1.00 1.20 1.50 
其它民用工程 1.00 1.20 1.40 

  第二条 使用地下空间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已按法定程序完成质量竣工验收备案。

  (二)具有与实际使用功能相配套的给排水、卫生间、用电等设施。

  (三)地下空间出入口应按设计规范使用,用于人员聚集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应具有2个以上的安全出口,且人民防空工程应具备与居民出入相分离的室外主要出入口。

  (四)安全出口、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楼梯和疏散通道的最小净宽应符合下表的要求(单位:米):

  (五)卫生间应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或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并在门的下部设有效截面不小于0.02平方米的固定百叶,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厘米的缝隙。

  (六)应有自然通风窗井或设置机械通风系统、空气调节装置,并使之保持良好状态; 

  (七)机械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参照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下空间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大厅和丙、丁类生产车间;

  2、总长度大于20米的疏散走道;

  3、文化娱乐场所。

  地下空间下列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地下空间;

  2、大于800个座位的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且吊顶下表面至观众席地坪高度不大于8米时舞台使用面积大于200平方米时;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台口宜设置防火幕或水幕分隔;

  3、采用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或防火门,当防火卷帘不符合防火墙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时,应在防火卷帘的两侧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喷头间距应为2.0米,喷头与卷帘距离应为0.5米;有条件时,也可设置水幕保护;

  4、文化娱乐场所;

  5、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地下商店。

  地下空间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地下商店和小型体育场所;

  2、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丙、丁类生产车间和丙、丁类物品库房;

  3、重要的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机房,柴油发电机房和变配电室,重要的实验室和图书、资料、档案库房等。

  4、文化娱乐场所。

  (八)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疏散指示标志应由疏散方向标志灯、荧光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标志灯组成。疏散方向标志灯、荧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其拐角处的墙面上,并不高于室内地坪1米,其间距不应大于15米;安全出口标志灯应设置在安全出口上部的顶棚下或墙面上。

  地下空间疏散通道、楼梯间、公共活动场所等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和备用照明设备,并保证其应急照明时间连续供电不少于30分钟。

  (九)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线,所有电气线路需穿金属管、金属线槽保护,横穿通道的导线应当采取固定保护措施,不得外露。

  (十)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应有自然通风窗井。

  (十一)用于商场、餐饮、文化娱乐等人员聚集场所应设置能够覆盖在用地下空间区域内的应急广播,其他人员聚集场所可设置电铃等报警设施。在安全出口、主要通道应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将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

  (十二)应按原结构使用,在改造、装饰和装修时,应严格执行《建筑物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及相关规定,并保证建筑结构、防水层无破坏;人防工程地面管理用房应与其地下空间配套使用。

  第三条 使用地下空间应符合下列卫生条件

  (一)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地下空间内部环境应保持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无痰迹等垃圾现象。

  (二)公共部位、卫生间应每日清扫、消毒,保证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

  (三)有防蚊、蝇、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四)空调、除湿系统中各类换热器、加湿器、淋水室不得积尘、积垢和有霉变物,并使之保持良好状态。

  第四条 使用地下空间应符合下列管理要求

  (一)使用地下空间从事经营活动的,须到工商等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文件,取得合法证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服从其相关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同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二)地下空间从业人员,须经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不断增强安全管理责任意识,提高综合素质。

  (三)使用单位须建立健全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责任制度和定期检查等制度,制定防灾救灾应急救援预案,落实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管理规定,做到定职定岗专人负责,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四)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防灾救灾应急救援演练,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并做好记录,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具备应急指挥能力。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六)保证防护密闭门、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应急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七)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在使用期间不得封闭安全出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不得在设备间里堆放杂物。

  (八)使用地下空间如需变更使用用途,必须重新向所在地区人防、建设(房屋)等主管部门申报,并“签订责任书”或登记备案。 

  (九)人防工程是国家战备设施,一旦遇有战争或其他重大灾害时,使用人必须无条件地按通知规定时间,停止使用。

  第五条 地下空间人员数量标准

  (一)录像厅、放映厅容纳总人数按建筑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100人;

  (二)其它文化娱乐场所按建筑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50人; 

  (三)办公、居住场所容纳总人数按房间内实际使用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25人。

  (四)商市场营业厅容纳总人数按使用面积计算,位于地下一层时,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85人,位于地下二层时,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80人。

  鼓励商市场经营单位安装人员流量统计装置。

  第六条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旅馆业,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租赁住人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不得设置上下床,房间内净高不应小于2.4米,房间内要有紧急疏散图。

  (二)地下空间内因平时使用需改变其空间布局的,须按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在不改变其主体结构的情况下,新设置的房间,按《旅馆建筑设计规范》标准执行。

  (三)用于经营旅馆业的,须按照公安、卫生、工商等职能部门的规定,依法经营,建立住宿人员登记等管理制度;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租赁住人的,须纳入辖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

  第七条 地下汽车库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间、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贮存室。

  (二)汽车库内汽车出入通道、人员疏散通道、配电室、值班室均应设置应急照明,在弯道处宜增加照明量度。

  (三)停车数量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四)禁止改变地下汽车库的实际使用功能。

  第八条 使用地下空间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

  (二)使用电炉子、电褥子、热得快等火源性器具和无强排式燃气热水器;

  (三)使用煤、汽油、液化石油气等,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及其它产生有害气体的设备、设施;

  (四)使用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它油浸电气设备;

  (五)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六)进行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拆除损坏人防工程及消防设备设施;

  (七)利用地下空间设置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

  (八)利用地下三层及其以下设置商场(商店、市场),利用地下空间开办商品批发市场;

  (九)利用地下二层及其以下设置体育运动场所、文化娱乐场所和餐饮场所;

  (十)从事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 附则

  (一)对违反本规范使用地下空间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篇法规 | 下篇法规



另存于DOC文件 推荐给我的好友 → 报告错误链接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免责申明: 本站的宗旨是普及法律知识,免费为网友提供法律服务;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或版权,请来信告诉我们; 如果大家有好的文章,请积极投稿,谢谢。
特别注意:本站所提供的论文,文章,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敬请注意:如需复制本文,请务必登陆本站,否则不能正常使用。
法 规 查 询
 

栏 目 导 航
 全国人大法规
 最高法院、检察院司法解释
 国务院法规
 中央各部委法规
 地方法规
 法规资料
 数据统计
 立法参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
  最高法院\检察院
  国务院各部委
  各地人大政府机构
  其他机构组织
 国外法律中文译文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47 s, 5 queries, 117 - Cache, 93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