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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开展评选全国价格监管服务先进集体、价格监督检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物价局
【批准日期】:2006年09月21日
【发布日期】:2006年09月21日
【实施日期】:2006年09月21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地方性法规
→ 相关资料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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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价〔2006〕54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评选全国价格监管服务先进集体、价格监督检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活动的通知》(发改办价检转发给你们,结合重庆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树立和宣传先进,鼓舞和激发士气,进一步加强物价干部队伍建设,搞好价格工作 ,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在全国开展专项评选价格监督检查先进集体和价格监督检查先进个人活动,这是我市价格系统工作的一件大事,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对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监督检查先进集体”和“价格监督检查先进个人”的有关评选条件,认真搞好这次评先活动。

二、各区县(市、自治县)物价局请于9月30日前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材料上报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综合科。

三、在规定时间内未上报或超过规定时间上报的视为放弃这次评选。我局将根据评选条件严格审核,提出推荐意见上报国家审批表彰。

联系电话:67512509  67512272(传真)

联系人:龚平  刘钟海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评选全国价格监管服务先进集体、价格监督检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十五”以来,全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广大价格监督检查干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积极工作,开拓创新,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深化价格改革,保持市场价格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树立和宣传先进,鼓舞和激发士气,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在全国开展专项评选、表彰“价格监管服务先进集体”、“价格监督检查先进集体”、“价格监督检查先进个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价格监管服务先进集体”在全国47个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级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价格主管部门中产生;“价格监督检查先进集体”在全国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中产生;“价格监督检查先进个人”在全国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中产生。
二、名额分配
(一)“价格监管服务先进集体”名额15个,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评选条件考核确定;
(二)“价格监督检查先进集体”160个。其中15个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评选条件,在省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范围内考核确定;其余145个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省以下(不包括省)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范围内初选、推荐。名额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详见附件一;
(三)“价格监督检查先进个人”200人,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全省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范围内初选、推荐。名额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详见附件一。
三、评选条件
(一)价格监管服务先进集体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健全的制度保障和工作措施。
2.领导班子高度重视价格监管服务工作,坚持原则,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价格监管工作成绩突出。
3.价格服务进万家工作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下发贯彻实施的通知文件,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和具体的实施方案,有具体工作内容,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牵头负责,各有关处室紧密配合,工作扎实有效,得到本地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群众的积极响应,取得明显成效。
4.认真学习、贯彻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中心,保护群众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努力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5.严格依法行政,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所办案件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检验。
6.机关工作作风严谨,制度健全,纪律严明,清正廉洁。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无私奉献,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
(二)价格监督检查先进集体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健全的制度保障和工作措施。
2.领导班子团结协作,积极进取,坚持原则,开拓创新,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认真学习、贯彻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坚决并圆满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中心,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4.积极开展价格服务工作,高度重视价格社会监督工作,大力推进价格服务进万家工作,努力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5.严格依法行政,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所办案件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检验。
6.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无私奉献,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机关工作作风严谨,制度健全,纪律严明,清正廉洁。
(三)价格监督检查先进个人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热爱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认真学习业务,自觉更新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3.依法行政,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恪尽职守,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4.关心集体,团结同志,遵守纪律,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5.从事价格监督检查工作4年以上。
四、奖励形式
对评选选出的先进集体颁发牌匾、荣誉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各地可酌情给予奖励。
此次表彰属于价格监督检查专项表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与省部级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相应待遇挂钩。
五、评选要求
(一)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实施方案。要在本地系统广泛宣传开展表彰先进活动的意义。通过评选先进,达到振奋精神、弘扬正气、鼓舞士气、增强团结的目的,掀起学习先进、改进工作、开拓创新、争创一流的热潮。
(二)各地要按照全国价格监督检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见附件一)确定的名额,根据评选条件,严格评选程序,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采取自下而上推荐,省(区、市)价格部门审核上报的方法,严肃认真地作好这项工作。
(三)被推选的全国价格监督检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填写呈报审批表(附件三、附件四)一式三份逐级上报。经省(区、市)价格部门严格审核,提出推荐意见,于10月10日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四)我委直接考核确定的15个全国价格监管服务先进集体和15个全国价格检查先进集体,按规定填写审批表(见附件二、附件三)一式三份,于10月20日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联系电话:010-68501004、68501750(传真)
联系人:徐新宇   李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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