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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海南乐东黎族自治县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海南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批准日期】:2006年09月15日
【发布日期】:2006年09月15日
【实施日期】:2006年09月15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地方性法规
→ 相关资料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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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府办[2006]126号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九月十五日

乐东黎族自治县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建设的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及《海南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乐东黎族自治县境内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个人投资的各类建设项目,技改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等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工作。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应对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工作负责。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地震裂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加速度、设计反应谱和地震动时程等)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地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等工作。
第四条 县地震管理部门是县人民政府防震减灾的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及监督,参加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
第五条 县政府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批纳入必备的报建程序。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批工作。
第六条 下列工程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交通工程
1、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桥、中长以上隧道、公路、铁路立交桥,城市主要干道的立交桥;
2、高速公路、机场;
(二)能源工程
1、大中型水库(蓄水量≥1亿立米)大坝和位于城市内或上游的1类栏河水坝。
2、单机容量超过20万千瓦的热、水电厂及变电站调度楼。
(三)通讯工程
1、大功率(≥100千瓦广播发射台、电视台(包括电视差转台、电视播控中心、电视发射塔等);
2、长途电话枢纽(容量≥5千门)的主机楼,长途通讯干线中继站、微波通讯站、国际无线电台,卫星地面通讯站等主机房。
(四)供电、供水、供气和供油工程
供电供水的主要干线、贮油、贮水、贮气工程。
(五)卫生工程
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房、药房、血库及重要医疗设备和手术室用房。
(六)特殊工程
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重要军事工程及易燃易爆和剧毒或强腐蚀性物质生产车间和仓库等工程。
(七)其他重要工程
1、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工矿企业,大中型化工厂、炼油厂以及地震时容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2、高度≥30米(10层以上)或跨度≥18米的建筑工程(钢筋混凝土);
3、县级以上的粮食仓库、冷库;
4、政府及其所属各类救灾应急(含公安、消防)指挥机构所在建筑物;
5、人员集中的大型影剧院(≥1000座位),体育馆(中心)(≥1000座位);
6、国家机密、金融、档案机构所在建筑物。
第七条 下列地区的工程建设场地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位于地震裂度值≥VI分界线附近8公里区域的新建工程。
(二)占地范围较大,跨着不同构造及工程地质单元的重大工程。
第八条 县地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论证中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论证前,将拟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抗震设防依据等有关资料文件,送地震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 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申请、登记、批复的程序。
(一)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评价。建设单位应当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受委托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2)地震活动环境评价;(3)地震地质构造评价;(4)设防裂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5)地震地质灾害评价;(6)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3、建设单位应当将评价报告按评审权限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由县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报省地震局组织专家评审和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4、建设单位在向县计划部门申请立项时必须提交由县地震管理部门出具的 “建设场地抗震设防要求的批复”;
5、设计部门在编制工程建设预算时,应把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所需经费列入项目预算。
(二)建设单位在向县规划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建设许可证”时,必须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提交由县地震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场地抗震设防要求批复”,没有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报建手续,必须按县地震管理部门的要求重新评价。
第十条 对本暂行办法中所列的新建、扩建与改建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要有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内容和建设场地的抗震设防要求的批复,因特殊原因未做的,必须在工程正式设计之前补做这项工作。否则,计划部门不予批准,设计单位不得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与改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报县地震管理部门,县地震管理部门依据《中国地震裂度区划图(2001)》或《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或加固)要求,并审查其设计施工图(不收取审查管理费)。对不按抗震设防要求设计的,县规划建设部门不给办理报建手续。
第十二条 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级防震减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并按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评价范围从事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凡在乐东县境内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本省籍单位,必须持有海南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方可承担其相应的评价工作,外省籍单位必须持有中国地震局颁发的许可证书,并经县地震管理部门验证,方可承担地震安全性工作。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十四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在编制工程建设计划时,应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项目总投资预算,在工程建设前期费用中支出。
第十六条 对未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由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工程项目业主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于相当于工程场地地震震安全性评价费用的2至3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限额不超过3万元。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未按经县地震部门审批的抗震设防标准执行而擅自确定抗震设防标准的,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县地震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万元。
第十九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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