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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气象法简介
【颁布单位】:见正文
【批准日期】:2006年08月07日
【发布日期】:2006年08月07日
【实施日期】:2006年08月07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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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于1999年10月31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规范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设施建设、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等活动的行政性法律。全文共8章45条。

  气象法第3条规定,“气象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这是气象法对气象事业性质的定位与基本要求,也是气象法立法的根本指导思想。根据这一指导思想,气象法对于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为社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依法统一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适时发布基本气象探测资料,开展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预报,为防灾减灾和政府决策提供气象资料服务,配合军事气象部门进行国防建设所需的气象服务工作,根据当地需要发布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及时主动地提供保障当地农业生产所需的公益性气象信息服务。广播、电视、报纸也应当依法按时播发与刊登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为人民群众了解气象预报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为了保证为公益性气象信息服务和气象事业的发展提供充分的信息资源与经费保障,气象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有关部门及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依法及时汇交、报告或者提供有关的气象和水情、风暴潮等信息资料,并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法规定的有关的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并将气象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以保障其公益服务功能的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用于支持气象事业。

  特别应当指出的是,气象法还规定,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开展气象有偿服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以取得的服务收入补充气象事业费的不足,进一步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但是,在执行中要防止有偿服务冲击无偿服务,防止将应当无偿提供的公益性服务转为有偿服务或者造成无偿服务质量下降。

  气象法还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有关职责作了规定,如编制与执行气象设施建设规划,保护气象设施与气象探测环境,管理、指导和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指导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和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开展国际气象合作与交流,查处违反气象法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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