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法律周刊
|
法律百科
|
法规查询
|
法律论文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律图书
|
法律软件
|
司法考试
分站
|
法律咨询
|
法律网摘
|
法律图库
|
法律博客
|
法律娱乐
|
法界人物
|
中国律师
|
法律黄页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
首页
→
法规资料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返回首页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中文标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应对出口反倾销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批准日期】:2006年08月25日
【发布日期】:2006年08月25日
【实施日期】:2006年08月25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地方性法规
→ 相关资料
效力级别:
未设置
“
反倾销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浙政办发〔2006〕11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应对出口反倾销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平贸易环境,增强企业抵御国际市场风险的能力,有效应对出口反倾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出口反倾销的预警防范、应诉、协调、跟踪评估等工作。 
第三条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应当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实行权责明确、分工协作、加强防范、有效应对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制度。 
第五条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全省应对出口反倾销的有关政策; 
(二)指导、管理、协调全省应对出口反倾销相关工作; 
(三)健全、完善全省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机制;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 
第六条下列部门要加强对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的支持、配合和协助: 
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的新形势、新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引导投资方向。 
经贸部门要根据出口反倾销预警报告,研究提出涉案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指导产业结构调整。 
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应对出口反倾销专业律师培养工作,加强律师从业管理。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的财政支持,做好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应对出口反倾销的会计服务工作,加强对会计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应对出口反倾销业务知识的培训。 
人事部门要做好应对出口反倾销人才培养工作,为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持。 
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和证件颁发部门要对因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的出国(境)团组、人员的审批和申请办理证件提供必要的便利。 
海关部门要对经依法确认存在扰乱出口经营秩序、违反行业协议等失信行为记录的企业加大监管力度,为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检验检疫部门要依法严把出口商品质量关,积极建立出口企业诚信评价体系,配合做好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民政、农业、工商、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 
第七条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协助组织企业进行应诉; 
(二)根据出口反倾销案件调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助企业向政府部门提出交涉请求及其他多、双边渠道处理建议,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积极推动本行业组织与国外有关组织、机构或企业加强沟通与交流,协助组织企业开展磋商、谈判和游说等工作。 
第八条企业应当加强自律,主动抵制低价竞销等扰乱出口经营秩序的行为;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和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九条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应及时了解本地区、本行业产品出口动态、国外反倾销政策动态和行业动态,建立统一的预警信息报送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与交流。 
企业对调查方正式立案之前获知的涉及出口反倾销信息,以及对我应诉工作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及时报送当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并提出建议和对策。 
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收到重大的或紧急的预警信息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当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条出口反倾销预警等级按紧急程度由高到低设红、黄、绿三个等级。红色预警等级表示根据目前的出口情况,该产品已面临设限威胁;黄色预警等级表示继续保持目前的出口速度,该产品可能招致设限威胁;绿色预警等级表示该产品与设限威胁尚留有一定的空间,可继续出口。 
出口反倾销预警等级由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评估确定后,予以发布。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在获知案件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协同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的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是出口反倾销应诉的主体,涉案企业应积极参加应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应诉企业应当接受应诉组织单位的协调,禁止排斥其他企业应诉,确保行业集体抗辩的有效性。 
应诉企业在应诉过程中不得从事对我行业整体应诉工作和应诉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应诉企业之间不得相互诋毁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损害他方利益。 
有关政府部门、单位、应诉企业对应诉方案、策略承担保密义务,严禁擅自对外透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应诉企业需要向未应诉企业和有关部门取证的,未应诉企业和有关部门应予协助、配合。证据使用方与证据提供方应当签订证据使用保密协议。 
第十四条对于以下大案、要案的应诉,应诉企业在聘请律师、制订应诉方案、采取重大应诉行动时,应事先征求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接受指导,在案件结束后及时 
向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总结报告。 
(一)涉案产品在调查期内出口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 
(二)涉案产品对我省出口产品有较大影响的; 
(三)涉及对我歧视性调查手段的; 
(四)需要进行指导的其他重大案件。 
第十五条涉案金额在全国排名前10位的企业或涉案出口金额超过100万美元的企业不参加应诉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递交书面说明材料。 
第十六条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公开、客观的原则,对代理本省出口反倾销应诉的律师事务所建立业绩查询数据库和诚信档案。 
应诉企业应在聘请律师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当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将聘请的代理律师名单报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出口反倾销案件跟踪评估数据库;各市、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建立本地区、本行业出口反倾销案件跟踪评估数据库。 
第十八条各市、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该季度的案件数据,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将全省的案件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和跟踪评估。 
第十九条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应对出口反倾销措施进行半年和年度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当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评估结论认为出口反倾销措施对本行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企业参加复审。 
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评估结论认为出口反倾销措施对产业发展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可以建议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和企业参加复审。 
第二十一条对拒不执行应对出口反倾销相关措施的企业予以通报,并将其行为记入该企业信用信息。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应对出口反补贴、保障措施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篇法规
|
下篇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应对出口反倾销暂行办法的通知
另存于DOC文件
推荐给我的好友
→
报告错误链接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免责申明:
本站的宗旨是普及法律知识,免费为网友提供法律服务;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或版权,请
来信告诉我们
; 如果大家有好的文章,请
积极投稿
,谢谢。
特别注意:
本站所提供的论文,文章,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敬请注意:
如需复制本文,请务必登陆本站,否则不能正常使用。
法 规 查 询
案例大全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法律法规
新闻搜索
法律博客
法律网摘
法律娱乐
法律社区
栏 目 导 航
全国人大法规
最高法院、检察院司法解释
国务院法规
中央各部委法规
地方法规
北京市
天津市
上海市
重庆市
浙江省
福建省
甘肃省
安徽省
河南省
河北省
黑龙江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青海省
山东省
海南省
山西省
辽宁省
陕西省
云南省
内蒙古
广东省
湖北省
江西省
贵州省
四川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
香港
澳门
台湾
法规资料
数据统计
立法参考
国外法律中文译文
关于我们
-
与我在线
-
联系方式
-
意见反馈
-
友情联接
-
法律声明
-
帮助中心
-
评价本站
声明
: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125
s,
5
queries,
128
- Cache,
643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