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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批准日期】:2006年10月12日
【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2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2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地方性法规
→ 相关资料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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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库[2006]34号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06〕7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请各单位结合银行账户清理,对现行内部资金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对每个环节设置的审核标准和程序进行分析,建立财政资金风险防范体系。
  二、要进一步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建立严密的拨款审核环节和工作程序。大面额存单和银行账户都必须严格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管理要求运行。财政部门要与存款银行之间建立严密的审核机制,健全更加规范的管理制度,以便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共同遵守。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始终高度重视地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工作,积极落实管理措施,建立内部定期核查制度,并认真接受审计部门、监督部门的相关检查。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十月十二日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

  财库[2006]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年来,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级财政部门在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执行中,由于疏于管理,个别地方财政部门在资金管理上,仍然存在漏洞,给财政资金安全带来隐患,甚至造成损失。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避免资金安全问题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作为国库基础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要把财政资金安全问题贯穿国库管理工作始终,做到防微杜渐,常抓不懈。
  二、全面开展资金安全核查工作,及时排除资金管理安全隐患。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收到本通知后,要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政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规定,对所管理的各项财政资金,从制度保障、内外工作程序衔接及内控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各项财政资金正常、安全、有序运行。
  三、夯实基础工作,规范和强化内部制约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相关制度规定,细化并合理安排岗位分工,严格资金审核、拨付程序,加强印鉴、票据使用管理,强化会计核算,完善对账制度,创建科学规范、监督制衡、管理有序的财政资金内部管理工作环境。
  四、按照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做好财政资金归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办[2006]1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对财政资金专户作进一步清理和归并的基础上,及时将各类财政资金专户归口到同级财政国库部门,实现财政资金统一和规范管理。
  五、慎重选择财政资金开户银行,防范财政资金管理外部风险。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在国有、国有控股银行开立财政资金账户,并从经营资信、资金安全、管理服务等方面,审慎选择和严格把关,同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制度规定,规范并厘清财政和银行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确保财政资金运行安全、高效。
  六、注重加强队伍建设和干部教育培养。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除需要有相关制度和管理机制保障外,还必须注重加强队伍建设和对干部的教育培养。在财政资金管理工作中,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不仅要把好用人关,更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管理岗位人员的素质教育和日常管理,提高岗位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拒腐防变能力,促进干部队伍廉政勤政建设。
  七、做好对下级财政部门资金安全管理的指导和督查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做好本级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对所属下级财政部门资金安全管理的指导和督查工作。督促下级财政部门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操作程序、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在此基础上,对其资金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与考核,并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财政部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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