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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湖北省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
【颁布单位】: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批准日期】:2006年10月17日
【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7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7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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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安监管规科[2006]242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湖北省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湖北省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的信息处置,加强事故现场督导,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事故处置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的报送 

  (一)报送范围 

  1、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 

  2、一次死亡10-29人特大事故; 

  3、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 

  4、一次受伤10人以上的事故; 

  5、重大未遂伤亡事故包括: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或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的事故; 

  (4)对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 

  (6)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大面积火灾(不含森林火灾)、大面积停电、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大型水利设施、电力设施事故等; 

  (7)轮船触礁、碰撞、搁浅,列车、地铁、城铁脱轨、碰撞,民航飞行重大故障; 

  (8)涉外事故; 

  (9)其它重大未遂伤亡事故。 

  6、新闻媒体、互联网披露和群众举报的重特大事故、重大未遂伤亡事故; 

  7、社会影响重大的其它事故。 

  (二)报送时限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对本区域内发生的以上各类事故,电话报告必须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必须在4小时内报省安监局。省安监局必须在6小时内报国家安监总局、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三)报送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 

  2、事故发生地的行政区划(市、县、乡); 

  3、事故发生的具体地点或方位; 

  4、发生事故的单位全称、经济类型(国有、集体、个体、私营、股份制等)、生产经营规模(如煤矿的设计能力、实际生产能力等); 

  5、发生事故的车辆、船舶、飞行器、容器的名称、类型(如车型等)及核载、实载情况; 

  6、事故类型(按规范的事故类型名称填写); 

  7、发生事故单位的相关证照的持证情况(如生产企业的安全许可证、矿山的矿长资格证、危化品运输车辆的准运证等等) 

  8、事故现场涉险总人数和伤亡人数(死亡、失踪、被困、重伤、轻伤等); 

  9、事故简要经过及初步分析的原因; 

  10、事故抢救和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救的有关情况。若发生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经营规模、相关证照的持证情况、初步分析原因等内容暂不清楚的,可在事故续报中予以补报。 

  (四)事故续报 

  事故发生之后,事故抢救工作没有结束的,各市州安监局必须每日续报事故抢救和伤亡人员情况。 

  凡发生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各市州安监局应及时将事故调查报告报省安监局办公室,同时抄送规划科技处。 

  (五)报送方式 

  对所发生的以上事故,各地必须以电话加传真方式,按上述要求及时报告并做好续报。省安监局事故报送联系方式: 

  日常工作时间联系电话:027-87830603、87823787(自动传真); 

  24小时值班电话和举报电话:027-87001166,87367082(自动传真)。 

  二、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 

  (一)事故信息处置分工 

  1、省安监局规划科技处:在工作时间接到重特大事故信息后,负责向局主要领导、相关分管领导、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口头报告事故信息;负责起草《重大事故信息专报》,经领导签批后,报送国家总局调度统计司、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安监局领导和各处室(涉及煤矿的事故抄送湖北煤监局);及时跟踪事故抢救和伤亡人员情况,并向国家总局调度统计司、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及时续报。 

  2、省安监局值班室:在工作时间接到事故信息后,值班人员应立即向规划科技处报送事故信息;在非工作时间接到事故信息和领导批示后,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带班领导报告,负责起草《重大事故信息专报》,经带班领导同意后,报送国家总局调度统计司、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在次日上班后,当事值班人员应立即将事故信息报送规划科技处,以便及时跟踪和续报。 

  3、省安监局办公室:负责传达局领导关于事故抢救及核查工作的批示和意见;负责接收国家总局领导、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迅速呈报局领导阅批,并负责督办落实。 

  4、省安监局政策法规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有关事故信息新闻发布;负责与相关宣传部门和主要新闻媒体的联系,进行有关宣传报导工作;协助地方和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 

  5、省安监局各监管处室:按照业务分工和工作职责,负责有关行业和领域事故信息的跟踪了解和现场督导工作,并及时报送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负责协调、督导事故发生地区的安监局、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派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导事故抢救工作。 

  6、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负责本地区事故信息报告和事故处置工作;派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导事故抢救工作;及时跟踪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并及时向省安监局续报。 

  (二)举报事故信息处置 

  省安监局接到事故举报后,根据领导批示,由相关处室负责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告相关领导。 

  各级安监部门接到事故举报和省安监局下达的核查通知书后,应积极开展事故核查工作,情况属实的,应尽快按事故上报程序进行补报。 

  三、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现场督导 

  (一)重大事故(含重大未遂伤亡事故)的督导 

  1、发生的一次死亡(含涉险)3-9人的煤矿、非煤矿山事故,省安监局分别由煤监处、监管一处派员或由分管领导率相关处室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督导。 

  2、发生一次死亡(含涉险)3-9人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或一次急性中毒10-49人或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或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或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省安监局危化处派员或由分管领导率相关处室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督导。 

  3、铁路、旅游、军工、民爆、建筑、电力、教育、水利、邮政、电信、林业等行业发生一次死亡(含涉险)3-9人的事故(含同等级涉外事故),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发生一次死亡8人以上或一次受伤10人以上或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含同等级涉外事故),省安监局二处派员赶赴现场进行督导。 

  4、国家安监总局领导或省委省政府领导有明确批示的,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率相关处室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督导。 

  (二)特大事故及其它事故的督导 

  发生一次死亡(含涉险、受伤)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含同等级涉外事故),发生一次急性中毒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万元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民航飞行空难事故、列车重大碰撞事故、大面积火灾(不含森林火灾)、大面积停电、建筑物大面积坍塌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重特大事故以及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家总局、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的事故,省安监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率相关处室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督导。 

  各市州安监局应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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