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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司法部
【批准日期】:2006年04月24日
【发布日期】:2006年04月24日
【实施日期】:2006年04月24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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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发通[2006]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增强法律服务行业的公信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公证协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法律服务行业接受社会和当事人监督的重要措施,也是严肃执业纪律,促进法律服务队伍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对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案件投诉能否及时受理并有效地查处,关系到《律师法》、《公证法》等法律服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执行,关系到法律服务队伍的社会形象和声誉。近年来,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逐步走上正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投诉查处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和工作发展的需要。一些地方的投诉查处工作存在着投诉渠道不畅通,工作效率不高,查处机制不够健全,力量薄弱,查处结果反馈不及时等问题。这种状况必须引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投诉查处工作,充分发挥投诉查处工作的监督、惩戒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投诉查处工作机制
(一)完善预防和减少投诉的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教育培训,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筑牢抵御违法违纪问题发生的思想防线。要制定完善行之有效的内部投诉处罚制度,指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规范管理,防止和减少投诉问题的发生,努力实现“零投诉”。
(二)畅通投诉渠道。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公证协会要进一步畅通群众投诉的渠道,及时掌握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服务机构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要在当地的报纸、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投诉电话和通信方式,保证人民群众便捷地了解投诉渠道。要安排专业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负责投诉信息的记录。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在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在与当事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中公示本所(处)投诉电话。已经建立网站的法律服务机构,还要在网站上公布本机构投诉电话。
(三)规范投诉受理。首次接受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公证协会要负责投诉案件的接待和初步审查,依据初步审查的结果决定是否立案,直接办理或转办。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有专人负责投诉案件的受理。案件受理后,要书面告知投诉和被投诉人,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登记表内容包括:投诉日期、立案日期、转发日期、投诉人(姓名、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人(姓名、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投诉事由、初步处理意见、承办单位和承办人等。
(四)完善查处分工配合机制。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案件,可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委托和转交律师协会、公证协会或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查处,重大案件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查处。律师协会、公证协会负责投诉案件的调查、协调、进行行业处分以及向投诉人说明、解释等工作,发现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要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五)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纪法律服务人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公证协会要采取更加有力措施,坚决排除干扰,认真做好投诉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保证查处工作的全面、及时、客观和公正,避免和防止查处工作“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失之于疏”的问题。要坚持依法行政,注重处罚的工作效果和社会效果。要进一步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的协商和沟通,争取支持和配合。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依据《律师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规定坚决查处,决不姑息。每起投诉案件的处理都要落到实处。
(六)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投诉查处信息报送工作,确保信息传递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和法律服务机构对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违法违纪投诉案件,发生一起,及时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公证协会报送一起,不得拖延或隐瞒不报。
(七)建立报告反馈机制。各地对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转办的投诉案件要在要求的时间内上报查处情况报告。报告要写明投诉内容、案情背景、查明事实、处理结果和法律依据等,做到理由充分,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法律适用正确。对司法部转交给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查处的投诉案件,省(区、市)司法厅(局)要在接到转交材料后45日内上报查处结果。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或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延长办案期限的投诉案件要报送阶段性工作报告,同时向投诉人说明延长理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向当地司法行政部门或协会报告对本所(处)人员的投诉查处结果的时限,以及承办案件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公证协会、法律服务机构书面告知投诉人查处结果的时限,由省(区、市)司法厅(局)根据本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八)严格督办通报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投诉案件受理和查处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查处工作要提出督办意见,密切跟踪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对于查明属实的违法违纪案件,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公证协会要在当地媒体上定期予以公开,并在行业内部进行通报,接受投诉人和社会的监督,充分发挥投诉查处工作的警示作用。
(九)完善统计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和法律服务机构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查处案件要做到办理一件,统计一件。每月作简要分析,每季度进行一次总结,剖析带有共性的违法违纪问题,查找管理漏洞,完善规章制度,加强规范管理。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向司法部书面报送本省(区、市)半年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案件统计表,总结投诉查处工作,包括查处案件总数、查证属实案件数、投诉行为类型及所占比例、受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情况、案件分布的地区、投诉查处工作经验及存在的问题,以及准备采取的改进措施等。
三、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投诉工作的领导
(一)建立健全投诉查处工作的组织体系。要建立健全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法律服务机构三个层次的投诉查处工作体系,明确各自投诉查处的职责,进一步强化投诉查处的责任。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公证协会要建立每季度一次的联系工作会议制度,研究投诉查处工作,加强沟通,协商处理重大案件。要建立投诉查处信息平台,整合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的查处工作资源,共享信息,防止和克服查处工作的缺位、重复和冲突问题,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二)加强投诉查处工作队伍建设。各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实和加强查处工作力量,有条件的要设置专门的执业监督机构负责投诉查处工作。律师协会、公证协会要加强惩戒组织建设,设立专门纪律委员会负责投诉案件的调查和处理。要加强培训工作,提高投诉查处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加强法律服务机构投诉查处工作。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要把投诉受理和查处工作作为规范管理的重要环节,严肃执业纪律,高度重视当事人的投诉,设置专人负责投诉查处工作,及时、妥善、高效地处理投诉问题,将矛盾消化在基层。要建立健全机构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投诉处理工作秩序,密切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对本所(处)及本所(处)被投诉人员的调查。对本所(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进行认真处理,对严重违法违纪的人员要坚决予以除名或解聘。
(四)健全投诉查处工作责任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对于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其所在法律服务机构不接受、不配合调查或在调查期间转移、隐匿、毁损、修改与投诉事实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予以处罚。司法行政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公证协会执行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法规和行业纪律情况的监督,对于投诉查处不力,压案不查,瞒案不报,拖延推诿,徇私枉法的,要依法做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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