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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
山东律师收费标准(试行)
【颁布单位】:佚名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5年09月09日
【实施日期】: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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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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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涉及财产的标的额,按不高于下列比例(标准)分段计算收取费用:
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
10000元以下 1000元
10001至100000元以下 4%
100001至500000元部分 3%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 2%
1000001元至10000000元 1%
10000001元以上 0.5%
二、办理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3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规定执行。
三、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50—600元/次;代理申诉和控告,300—1000元/件;申请取保候审,6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500—3000元/件;
3、一审案件:1000—6000元/件;
4、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6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规定执行。
四、办理刑事案件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3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规定执行。
五、办理仲裁案件参照民事案件收费规定执行。
六、担任法律顾问
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数额。
七、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数额。
八、解答有关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它文件
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数额。
九、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外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办理的上述各类案件,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数额。
十、上述各项收费标准指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二审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涉及仲裁的案件,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在收费标准之上与当事人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5倍。
十一、律师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交通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等,由委托人承担,支付方式由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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