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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施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颁布单位】:其他机构组织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5年07月27日
【实施日期】: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行政法规
→ 相关资料  效力级别: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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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为什么商业银行要进行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是指商业银行依法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投资者、存款人及相关利益人予以公开的过程。
  提高银行业信息披露程度是我国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机制,强化对银行的市场约束,提高金融透明度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重要条件,也是国际银行监管发展的趋势。商业银行对外披露信息,有助于银行的投资人、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了解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公司治理和重大事项等信息,分析判断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有利于从外部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促使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控制度,提高经营水平和绩效。信息披露有利于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定运行,是银行监管的有效补充。
  二、 国际上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做法
  实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是国际上银行监管的惯例。近年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提高银行透明度》、《披露信贷风险的最佳做法》、《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等文件,对银行业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质量要求和方式进行了规范。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建立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如美国货币监理署(OCC)于1987年发布了第12号联邦管理条例(12CFR),对美国的国民银行、外国银行在美分行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法定最低要求。该条例要求银行须披露财务报告,审计报告,风险管理,重要经营管理活动,货币监理署对其采取的强制监管措施等信息。该条例还要求银行须于每年的3月31日之前将披露内容编制成年度披露报告,以便于投资人、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能及时获取。又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金融管理局也对本地注册银行和海外注册银行在香港的分行的信息披露分别制定了强制和非强制性的规定,要求披露的内容与美国货币监理署基本一致,并要求银行在报刊上发出中英文新闻稿,公布其年度账目及补充财务资料的部分内容。
  三、 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现状
  目前,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少部分城市商业银行都以年报的形式,不同程度地对外披露信息。但是,除上市银行外,其他银行披露信息的内容、方式、程序都不够规范,向社会披露信息的范围也较窄,一般存款人和利益相关人基本看不到银行的年报。因此,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在我国是很不健全的。
  四、《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基本内容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方式、程序做出了总体规范。一是规定该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二是规定商业银行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可比。三是规定商业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四是规定商业银行应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其中包括资本充足状况、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金状况、盈亏状况等关键性指标。五是规定商业银行应于每年4月底之前以年度报告的形式对外披露信息,并将年度报告置放在商业银行的主要营业场所,确保公众能方便、及时地查阅。中国人民银行鼓励商业银行通过媒体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的主要信息。
  五、如何保证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办法还规定,对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商业银行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予以处理;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予以处理。
  六、《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施行的期限要求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办法施行前已经以年报形式对外披露信息的商业银行可不再依照该办法的规定重新规范2001年度所披露的信息。另外,根据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和特点,该办法还对城市商业银行施行信息披露制度规定了五年的过渡期。中国人民银行将视实际情况分批安排城市商业银行施行本办法,最迟到2006年1月,全部城市商业银行均施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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