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
分站
法律咨询
|
法律新闻
|
法规查询
|
法律百科
|
中国律师
|
法律博客
|
法律网摘
|
法律软件
|
法律黄页
|
司法平台
法律社区
|
法律文章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界人物
|
法律周刊
|
法律图书
|
法律图库
|
法律娱乐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
首页
→
法规资料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返回首页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中文标题】:
关于《关于开展“城市绿化周”活动创建园林城市的决定(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颁布单位】:地方人大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5年07月27日
【实施日期】: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行政法规
→ 相关资料
效力级别:
未设置
“
立法资料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2002年1月20日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熊赤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主任会议决定,由省人大环资委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关于开展“城市绿化周”活动创建园林城市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的议案进行审议,提出报告。根据这一决定,我委于2001年12月19日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具体意见报告如下:
委员会认为,近年来,全省城市绿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各级领导对搞好城市绿化,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越来越重视;许多城市在规划修编中更加注重城市绿化,有的还编制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不少城市加大执法力度,拆除违章建筑,腾出空地植树种草,提高了城市绿化覆盖率;全省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取得了明显进展,城市生态环境有所改善。但是,各地开展城市绿化、创建园林城市的活动很不平衡,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要实现今后一个时期城市绿化的工作目标,任务十分艰巨。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精神,推动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全省城市绿化水平,由省人大常委会作出这个决定,很有必要。建议常委会对该《决定(草案)》进行必要的修改后予以通过。同时,委员会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委员会认为,搞好城市绿化,创建园林城市,关键在于科学制定和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特别是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单位、居住区的绿化规划。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一定要把编制和执行好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以及单位、居住区绿化规划,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只有这样,开展城市绿化、创建园林城市才有基础和前提,才能使本决定得到贯彻落实。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条的规定,城市包括建制镇,而《决定(草案)》把城市与建制镇并列;《决定(草案)》中的“城区”改为“城市规划区”更为明确;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事业”单位也应开展“城市绿化周”活动。因此,建议将《决定(草案)》第二条修改为:“全省城市(含建制镇)以及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模以上工矿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都应当开展‘城市绿化周’活动”。
3、《决定(草案)》第三条中的主体与第二条不一致,只规定了“城市和建制镇”,漏掉了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模以上工矿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关于“常住人口”的概念应按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的要求具体化;绿化也不应限制为单纯植树,还可种花、种草等。因此,建议将本条修改为:“凡本决定第二条所指范围内的年满11岁的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均应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城市绿化周’活动,承担绿化义务,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上篇法规
|
下篇法规
关于《关于开展“城市绿化周”活动创建园林城市的决定(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另存于DOC文件
推荐给我的好友
→
报告错误链接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免责申明:
本站的宗旨是普及法律知识,免费为网友提供法律服务;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或版权,请
来信告诉我们
; 如果大家有好的文章,请
积极投稿
,谢谢。
特别注意:
本站所提供的论文,文章,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敬请注意:
如需复制本文,请务必登陆本站,否则不能正常使用。
法 规 查 询
案例大全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法律法规
新闻搜索
法律博客
法律网摘
法律娱乐
法律社区
栏 目 导 航
全国人大法规
最高法院、检察院司法解释
国务院法规
中央各部委法规
地方法规
法规资料
数据统计
立法参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
最高法院\检察院
国务院各部委
各地人大政府机构
其他机构组织
国外法律中文译文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意见反馈
-
友情联接
-
法律声明
-
帮助中心
-
网站登陆
-
评价本站
声明
: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16
s,
5
queries,
136
- Cache,
683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