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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颁布单位】:地方人大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5年07月27日
【实施日期】: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行政法规
→ 相关资料  效力级别: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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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20日在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练俊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财经委员会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省人大常委会第24、25次会议进行了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后,书面征求了省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10月2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烟草零售商的定点经营问题
  《条例草案》中规定,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的零售商应在规定的地点亮证经营。在常委会审议中,有委员提出,烟草零售商必须定点经营的规定管得过死,而且经营场所已在工商和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中作了规定,不宜再在本条例中重复加以限制。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在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删去了定点经营的内容。
  二、关于零售卷烟、雪茄烟加贴烟草专卖标识问题
  在常委会第25次会议上,有部分委员提出,零售卷烟、雪茄烟必须加贴烟草专卖标识的规定是否有法律依据?能否有效地杜绝假冒行为等意见。会后,法制委员会专门就这一问题作了调研,请省烟草专卖局提供了我省实施标识管理前后的有关数据对比,还查阅了有关省市的烟草地方性法规。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实行烟草专卖标识化管理是全国多数省市采用的制度,如江苏、河南、江西、广西、重庆、陕西等省市在地方立法中规定了这一制度。我省自1999年试行这一制度以来,在打击假冒伪劣卷烟、规范卷烟市场经营秩序、增加企业赢利和税收等方面起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一制度也带来一定弊端,如加贴标识增大了工作量和行业费用、影响包装美观等。综合分析利弊得失,法制委员会建议保留这一规定。
  三、关于法律责任
  在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中,有委员提出法律责任部分处罚条款过多、文字繁琐;应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本身的规范和约束。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些意见,删除了法律责任中国家烟草专卖法和国务院烟草专卖实施条例已作出规定的部分,增加了两条关于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违法执法和利用职务便利倒卖烟草专卖品、伪造许可证、准运证、走私烟草专卖品行为的法律责任。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条文作了部分调整,对多处文字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过此次修改,条例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以上审议意见,请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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