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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草案)的审查意见
【颁布单位】:地方人大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5年07月27日
【实施日期】: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行政法规
→ 相关资料  效力级别: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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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农村经济工作委员会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已经省人民政府第49、51两次常务会议审议,现提请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此前,省人大常委会农经工委听取了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草案》起草情况的汇报,召开委员会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修订《安徽省实施办法》是必要和及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后已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突出了耕地保护这一主题,建立了以土地用途管制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实现了土地管理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的重大变革,充实和完善了法律责任。我省现行的《安徽省实施办法》是依据原《土地管理法》制定的,已不适应新《土地管理法》实施的要求,亟需进行全面修订。
  二、《修订草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经过农经工委审查,我们认为,《修订草案》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基本精神,符合我国的立法原则。
  三、《修订草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委员会审查认为,该《修订草案》在借鉴吸收外省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法律责任等问题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农经工委于2000年5月22日下午就《修订草案》的审查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了汇报,认为该《修订草案》基本成熟,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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