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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真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条文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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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有些专家教授、政治名人、新闻媒体经常在图书、报纸、讲坛、网络上宣传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条文,误导国人,思宁特整理若干真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条文辨析,以正视听,维护宪法的尊严。
误:《宪法》第310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只有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才有权加以修改。(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周叶中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思宁辨析:周叶中教授和有些教授编写的宪法学教科书,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七条中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误表述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严重歪曲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其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非整个国家范围内的最高权力机关,而只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请参考思宁的文章《我国宪法的“秘密”》(http://blog.sina.com.cn/u/53aa8917010002dv)和《宪法学教科书是怎样曲解全国人大性质的》(http://blog.sina.com.cn/u/53aa8917010002jb)。
误: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沈岿:用“三个代表”精神修改“无产阶级专政”的表述,把宪法第一条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2003年6月5日在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小型学术讨论会上的发言,原载《思想评论》网站《关于修改宪法的思考》)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思宁辨析:宪法第一条第一款并没有使用“无产阶级专政”的表述。虽然宪法序言在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时,有“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的表述,但序言在谈到“四项基本原则”时的表述是:“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而第一条第一款使用的表述是“人民民主专政”。在宪法宣传中,不宜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称为“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还是应当如实表述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误:李敖:大家注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面所列举的,一条一条列举的,是全世界最完整的出版,言论自由,罢工自由,什么都有,每一条都列举出来了,我不以为他是假的,只要我们认真他就是真的。(2005年9月23日在清华大学的演讲)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思宁辨析:1954年《宪法》没有关于罢工的规定。1956年11月15日,毛泽东提出:“要允许工人罢工,允许群众示威。游行示威在宪法上是有根据的。以后修改宪法,我主张加一个罢工自由,要允许工人罢工。这样,有利于解决国家、厂长同群众的矛盾。”1975年《宪法》就规定了公民有罢工的自由。1978年《宪法》也规定公民有罢工的自由。但1982年《宪法》就将罢工自由权利取消了。当时著名法学家张友渔还解释说“罢工自由”是极左思想的产物。1982年以后,经过到2004年为止的多次修宪,我国宪法都没有恢复规定罢工自由权利。《宪法》第三十五条和其他有关公民自由的条款罗列的自由并不包括罢工自由。所以,李敖说“罢工自由”“列举出来了”是骗人的。请参考思宁的文章《驳李敖演讲关于我国宪法规定自由的谎言》(http://blog.sina.com.cn/u/53aa8917010002g3)。
误:李敖:我要政府给我言论自由、思想自由、出版自由,在复旦大学公开演讲的自由,这就是和政府干的。可是大家想想看,当这些东西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面一条一条列举的时候,谁还要自由主义啊?(2005年9月26日在复旦大学的演讲)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思宁辨析:我国宪法根本就没有列举“思想自由”。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都没有。宪法第三十五条和其他有关公民自由的条款罗列的自由并不包括思想自由。所以,李敖说“思想自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面”“列举出来了”是骗人的。请参考思宁的文章《李敖又撒谎说宪法列举了思想自由》(http://blog.sina.com.cn/u/53aa8917010002kl)。
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陈有西:《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周三畏和岳飞》,2005-11-01 12:11:46.0 载于中国律师网理论版;2005-11-08 09:11:26载于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网站“有西说法”专栏)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思宁辨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不受干涉的范围限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而不是“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没有禁止“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之外的其他单位、组织对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干涉。请参考思宁的文章《宪法默许谁干涉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http://blog.sina.com.cn/u/53aa8917010002ec)。
误:《中国改革报》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中国改革报》网站,2005-10-27《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编者按)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思宁辨析:“权力”和“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权力”(英文power)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例如国家权力,而“权利”(英文right)是指相对于义务的依法行使的权能和享受的利益,例如经济权利。
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的第二款:“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款:“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这种国家权力,并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行使的是“国家权力”,是“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不是“国家权利”,也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意义上的“权利”。
误:1982年通过的《宪法》规定,各种国家最高职务的每届任期为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国青年报》2006年8月20日许耀桐的文章《干部职务终身制的彻底终结及其他》)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席,
副主席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思宁辨析:1982年通过的《宪法》并没有“各种国家最高职务”“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虽然规定了“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但对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就没有“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根据《宪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但对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连续任职”都没有限制。许耀桐显然没有读懂《宪法》对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请参考思宁的文章《〈中国青年报〉曲解中央文件》(http://blog.sina.com.cn/u/53aa8917010005ko)。
2006-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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