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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再来:关于著作权的转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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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简称甲)和软件公司乙签定协议开发软件,委托合同明确著作权归甲所有,但乙为了退税需要,擅自将该软件进行了版权登记。乙希望通过转让方式把著作权再还给甲,以达到其退税的目的。
我先考虑,由于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即使乙全部转让也只能对财产权生效,对甲的权利有很多的影响,因此想拒绝了事。但后来仔细看了著作权法和软件保护条例,发现人身权似乎也可以转让。
理由一:(1)《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这里很明确第五至第十七项可以转让,其他也没说不可转让(是不是法不明文规定即**呀)
(2)国务院2001年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复制权;……(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从上下文看,全部转让似乎包括了人身权。
理由二:软件和一般作品不太一样的是,软件的人身性相对要弱一些,其人身权转让似乎也没啥不妥的。
大家怎么看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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