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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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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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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显明
所属单位
:
山东大学
详细介绍
性别
:
先生
电子邮件
:
通讯地址
:
山东大学(邮编:266000
查询
)
职 务
:
教授
院长
副校长
专业领域
:
法学理论
学说国别
:
中国
个人简介
:
1957年4月生,山东省人,汉民族,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教授,山东大学副校长兼法学院院长。
1974年高中毕业后回乡务农,任生产队长及中学民办教师;恢复高考后,先后考入吉林大学与武汉大学,分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1985年起任教于山东大学,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破格)、教授(破格);行政工作历任系主任助理、副系主任、系主任、院长、校长助理、副校长;社会兼职有: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山东省人民政府外经贸及法律顾问、政协山东省第八届委员会委员等;学术兼职有: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中央党校等六校兼职教授等;曾有两年赴日本、美国留学的海外经历;已获得的各种荣誉有:“团中央跨世纪群英代表”(全国100人,社科界三人)、“全国跨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首批入选专家”(全国社科界36人,山东省1人)、“教育部跨世纪人才工程入选专家”(全国100人,山东省1人)、“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山东省专业技术拨尖人才”、“山东省十佳理论工作者”等;迄今已出版专著8部,发表学术文章百余篇,在人权研究领域曾被美、日、法等国著名学者评价为“中国有代表性的人物”,在法学原理研究领域是国内公认的学科带头人。因学术业绩突出,曾先后三次受到江泽民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接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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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著作
:
《法治社会之形成与发展(上/下)》等
相关译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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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成果
:
学术观点
:
提出了生存权是中国人民首要的人权及其五种表现形态的观点:提出了人权主体向人格主体转化的观点;提出了人权界限三大比例关系的观点;提出了法的价值范畴有六个基本要素构成的观点;提出了法治社会三要件的观点;提出了毛泽东同志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确立于1920年10月的观点;提出了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核心是进行制度建设的观点
研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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