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面地址:http://haolawyer.com/expert/view_836.html > 复制
徐显明--法学理论
   欢迎光临  徐显明〗个人门户

  相关人物

徐显明
所属单位山东大学  详细介绍 性别  先生
电子邮件
通讯地址山东大学(邮编:266000  查询
职  务教授  院长  副校长  
专业领域 法学理论
学说国别中国
个人简介 1957年4月生,山东省人,汉民族,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教授,山东大学副校长兼法学院院长。
  1974年高中毕业后回乡务农,任生产队长及中学民办教师;恢复高考后,先后考入吉林大学与武汉大学,分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1985年起任教于山东大学,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破格)、教授(破格);行政工作历任系主任助理、副系主任、系主任、院长、校长助理、副校长;社会兼职有: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山东省人民政府外经贸及法律顾问、政协山东省第八届委员会委员等;学术兼职有: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中央党校等六校兼职教授等;曾有两年赴日本、美国留学的海外经历;已获得的各种荣誉有:“团中央跨世纪群英代表”(全国100人,社科界三人)、“全国跨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首批入选专家”(全国社科界36人,山东省1人)、“教育部跨世纪人才工程入选专家”(全国100人,山东省1人)、“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山东省专业技术拨尖人才”、“山东省十佳理论工作者”等;迄今已出版专著8部,发表学术文章百余篇,在人权研究领域曾被美、日、法等国著名学者评价为“中国有代表性的人物”,在法学原理研究领域是国内公认的学科带头人。因学术业绩突出,曾先后三次受到江泽民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接见。
发表文章
相关著作 《法治社会之形成与发展(上/下)》等
相关译著
学术成果
学术观点 提出了生存权是中国人民首要的人权及其五种表现形态的观点:提出了人权主体向人格主体转化的观点;提出了人权界限三大比例关系的观点;提出了法的价值范畴有六个基本要素构成的观点;提出了法治社会三要件的观点;提出了毛泽东同志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确立于1920年10月的观点;提出了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核心是进行制度建设的观点
研究项目
© 徐显明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