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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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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
所属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  详细介绍 性别  先生
电子邮件
通讯地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邮编:100720  查询
职  务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专业领域 民法
学说国别中国
个人简介 1944年1月出生,男,汉族,四川省青神县人。
专攻方向:民法总则、民法债权、民法物权、法学方法论。
职务: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指导教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杂志主编;
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
经历:
1944年出生在抗战大后方的川西岷江之滨。1962年毕业于青神县中学。196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1968年起在云南省昆明市农用轴承厂工作,先后担任过劳资干事、工会宣传干事。1978年,得到西南政法学院张序九教授和云南大学屈野教授的辅导,考取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师从王家福教授。1981年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留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研究所民法经济法研究室从事民法学研究。1983年担任助理研究员;1985年担任法学研究杂志副主编;1988年普升研究员,担任民法研究室主任。1990年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员。1993年担任民法学博士生指导教师。1999年担任法学研究杂志主编。1999年起担任第四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
发表文章
· 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权利性质及其适用
· 梁慧星:怎样学习法律(讲座记录)
· 梁慧星谈学习民法学的基本方法
· 关于中国物权法的起草
· 梁慧星
·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序言
· 中国产品责任法——兼论假冒伪劣之根源和对策
· 关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
· 不宜轻率规定“动产浮动抵押”
· 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不适合中国国情
· 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
· 统一合同法:成功与不足
· 合同解释方法与所谓“最终解释权”
· 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
· 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二十世纪民法回顾
· 是制定“物权法”还是制定“财产法”?――郑成思教授的建议引发的思考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 合作社的法人地位
· 中国合同法起草过程中的争论点
相关著作 《合同法》(合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
《经济法的理论问题》(合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
《民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
《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合著),法律出版社1991年;
《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法律出版社1991年;
《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
《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
《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
《民法总论(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
《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二)》,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
《中国物权法研究(上、下)》(合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合著),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法律出版社2002年;
《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合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
相关译著
学术成果
学术观点 在制定民法典的问题上,认为目前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已经具备。我国民法典还是以大陆法的体系为结构,对英美法借鉴一些灵活的制度。
研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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