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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富平--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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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富平
所属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详细介绍 性别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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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上海市万航渡路1575号华东政法学院长宁校区(邮编:200042  查询
职  务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专业领域 民商法
学说国别中国
个人简介 1963年5月出生于山西省闻喜县,1983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1987年获法学学士学位后回山西从事教学工作并在山西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
1995年再次考入中国政法大学攻读民商法专业博士学位,
1998年获法学博士学位后,到华东政法学院从事民商法教学和研究工作至今。在就读博士期间,被选派赴墨西哥国立自治大学法学研究院访学一年。
现任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上海市教委曙光学者。
02/03年度美国富布莱特研究学者。
发表文章
相关著作 1.《合伙企业法原理与实务》
2.《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3.《房地产法新论》
4.《物权法原论》(上中下三卷本)
5.《土地使用权与用益物权》
6.《电子商务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相关译著
学术成果 (1)《公司运行结构分析》载《政法论坛》1996·4 
(2)《代理概念及其立法比较研究》载《比较法研究》1997·2 
(3)《论排他销售权》载《法律科学》1996·5 
(4)《民法法典化的历史回顾》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2 
(5)《公有私有的法律含义--一种新的公有和私观念》载《清华法律评论》2000·3 
(6)《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新论》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5 
(7)《土地使用权客体论》载《法学》2001·11 
(8)《规则制定更需要规则》载《电子商务技术》2001·4
学术观点 1、物权法尤其是不动产立法是最能反映也应当是最可以反映一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我国制度基础和实际国情决定了我国在不动产领域很难建立以个人所有权为基础的不动产物权制度,而只能建立以土地使用权为基础的不动产物权体系。
2、从权利来源上,排他销售权源自制造商对产品的所有权;就权利内容来说,它实际上是贸易权或商事机会权;就权利的效力而言,这种权利又属于债权;这种权利的实质是对贸易自由的限制,它不仅直接限制合同当事人,而且也间接地涉他,达到了排斥他人进入特定市场效果。
研究项目 上海市:我国物权立法基本问题研究
司法部:用益物权制度研究
教育部:大陆法和英美法物权制度比较研究
上海市教委曙光计划项目:信息产品法律制度研究
美国福布莱特基金项目:数字时代的计算机信息保护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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