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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
XX故意杀人、劫持汽车、妨害公务,XX故意杀人、妨害公务,XX威妨害公务案
【受理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
0
【裁判类型】:
刑事判决书
【审判程序】:
一审
【裁判时间】: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裁判字号】:
[1999]长刑初字第137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1辑)(总第24辑)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
1、将正在执行公务的交警予以劫持,是构成绑架罪还是妨害公务罪? 2、在同伙枪击交警后,自己持枪阻止群众救助受害交警的,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案情摘要】:
1999年6月1日17时许,被告人宋喆、张鹏威等人一起押款乘坐由被告人李永文驾驶的吉A-A6704号银行运钞车,沿本市解放大路自东向西行驶,车行至全安广场左转弯时,与直行通过的吉A22045号9路公共汽车抢行。转弯后,被告人宋喆对被告人李永文说,公交车司机骂咱们,回去追他。被告人李永文遂调转车头追赶9路公共汽车,并在南关9路车站将公共汽车拦住。随后,被告人宋喆携带押钞专用的五·四式手枪下车,至9路公共汽车门前,将司机张艳慧强行拽下车,引起群众围观,导致交通堵塞。正在附近执勤的交通民警蒋国槐见状赶来进行劝阻,被告人宋喆不听劝阻,对蒋国槐进行辱骂,并打开手枪击锤用手枪对准蒋国槐头部空膛扣动扳机进行威胁恫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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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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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故意杀人、劫持汽车、妨害公务,XX故意杀人、妨害公务,XX威妨害公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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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 林 省 长 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1999)长刑初字第13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永文,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沟县,汉族,初中文化,系中国建设银行长春市朝阳支行押运员,住长春市翔云街星宇小区东区16栋。因涉嫌杀人,于1999年6月7日被拘留,同年6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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