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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
不动产可以成为贪污犯罪的对象
【受理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
0
【裁判类型】:
刑事裁定书
【审判程序】:
二审
【裁判时间】:
【裁判字号】:
[2001]吉高法刑经终字第11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
经济犯罪审判指导与参考(2003年第1卷)(总第1卷)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
(一)贪污罪的对象不以动产为限,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有房屋的行为,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二)对于非法侵占公有房产的贪污行为,即使客观上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也可以通过其所采取的欺骗手段等行为事实,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被告人于继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截留公有房屋并实际占有使用,虽未办理私有产权证,亦应认定为贪污既遂。
【案情摘要】:
1992年底,白山市建设银行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归还因开发建银小区而占用八道江房产管理所(以下简称房管所)商企房面积321.52平方米(五户),被告人于继红利用负责房管所还迁工作之机,于1993年12月18日在给财务科填报经租房产增加、减少通知单时,将建行开发公司归还的面积填报为305.75平方米,并将其中四户面积加大,从中套取商企房一户,面积为52.03平方米,价值人民币93133.70元,用于个人出租牟利。 同年,白山市建设银行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开发建银小区时,被告人于继红利用负责因开发建银小区拆迁房产管理所管理的房屋工作之机,在其母亲孙秀香购买拆迁户房屋面积时,虚添拆迁面积17平方米,价值人民币16320元,并将建行开发公司还房管所面积顶交其母所购买房屋取暖费、热水费2669.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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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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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可以成为贪污犯罪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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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继红
    案由:贪污
    一审案号:(2000)白山刑初字第46号
    二审案号:(2001)吉高法刑经终字第11号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继红,女,50岁,汉族,原系白山市房地产管理局八道江房管所房管科副科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1996年7月24日由八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0年9月10日由白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0年11月3日由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1992年底,白山市建设银行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归还因开发建银小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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