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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法人的分支机构能否成为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
【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裁判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裁判字号】:[2005]民一终字第85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二期(总第136期)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1、法人的分支机构能否成为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 2、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支付期限,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是否从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次日起开始计算? 3、约金请求权是否可分割为若干独立的请求权,并以分别起算的诉讼时效予以限制?
【案情摘要】:原告分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期满,原告分公司履行了约定的付款义务,被告未能交付合格的房屋,后原告注销了分公司,并承担了分公司的债权债务。原告因被告违约提起诉讼。两审法院均认为原告为适格主体,涉案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违约。
→ 相关资料  主题分类: 民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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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法人的分支机构能否成为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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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民一终字第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万吉,北京市信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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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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