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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名称】: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诉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行为人将他人已经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用作其商品名称使用,是否构成侵权?
【受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案由】:商标合同纠纷
【裁判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
【裁判字号】:
【公 布 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二期(总第136期)  浏览本书全文
【法 律 点】:1、行为人将他人已经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用作其商品名称使用,是否构成侵权? 2、在先权利人能否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突出使用,且用于广泛宣传?
【案情摘要】:原告注册了“狗不理”文字商标,后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在宣传牌匾、墙体广告使用“狗不理”三字进行宣传,被诉至法院。法院判被告停止侵权,但基于保护在先权利,被告在原有的范围内,可以将“狗不理”作为菜名使用。
→ 相关资料  主题分类: 民事
商标专用权”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诉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行为人将他人已经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用作其商品名称使用,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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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张彦森,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住所地:济南市经四路纬二路大观园商场内。
  法定代表人:方祖德,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狗不理集团公司)因与被告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以下简称天丰园饭店)发生侵犯商标权纠纷,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狗不理集团公司诉称:狗不理集团公司于1994年10月7日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69005号“狗不理”牌注册商标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后经批准,该商标续展10年。1999年12月29日,“狗不理”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06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天丰园饭店长期以来冒用“狗不理”名义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将原告的“狗不理”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号使用,在其经营场所外部正面墙体和楼道、楼梯内、店内价格单、宣传名片上突出使用“狗不理”服务标识。被告的前述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2.被告就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全国性报纸上进行公开道歉、消除影响;3.被告赔偿因侵权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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